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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有关人员补贴的补充通知

京财预[1992]315号

颁布时间:1992-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各单位反映,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对有关人员的补贴标准需要做相应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没有工资收入,每月只享受定期补贴费的街道居委会正、副主任,每人每月提高补贴标准5元。

  对享受定期补助,已经退离居委会工作,又无工资收入的老积极分子,每人每月也提高补贴标准5元。

  二、因占用耕地“农转非”,丧失劳动能力并由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费,国家未安排工作的人员,由民政部门从占地补偿费中,每人每月发给粮价补贴3元。

  三、为使生活困难户不因粮食调价对其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对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人均54元提高到57元。

  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由每月人均54元提高到57元。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农民合同工、轮换工、计划内临时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每人每月发给粮价补贴5元。

  五、为了贯彻党的劳改、劳教政策,保障在押犯人和劳教人员正常生活需要,因粮食提价增加的伙食费支出,可按每人每月增加3元伙食费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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