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组通[1992]24号
颁布时间:1992-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各局、总公司和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十年来,全市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关怀下,各有关单位和各级卫生医疗、财政财务部门按照适当从优照顾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保证离休干部的身体健康做出了有益的贡献。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年事渐高,医疗保健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为使这些老同志能够健康长寿,安度晚年,现就进一步加强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重申以下意见: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要十分重视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继续认真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适当从优照顾的政策,坚持行之有效的制度,采取积极必要的措施,在现有条件下尽力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二、各医疗单位对离休干部就诊、住院应给以适当照顾,尽量减少排队等候时间,有条件的医院要开设老干部门诊,以使他们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三、离休干部离合同医院较远,看病确有困难,本人要求就近医疗的,可按北京市卫生局〔84〕京卫医字第18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就近医疗手续。
四、各单位要坚持每年给离休干部检查一次身体。单位的医务部门对重病患者和行动不便的要定期去家中巡诊,有条件的应设立家庭病床。要从实际出发,组织老干部开展多种有益健康的活动,增强体质。
五、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不与个人挂钩。离休干部就诊时,实行现金看病,双处方。医疗费要及时给予实报实销。对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应尽量减少其往返就诊次数,医务人员要根据病情开药,可给两周时间的药量。各单位要向离休干部宣传公费医疗方面的有关规定,要求老同志自觉遵守,配合有关方面做好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199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