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文[1991]136号
颁布时间:1991-0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教育局等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目前,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外国学生和入托的幼儿收费标准是一九八一年制定的。随着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财政对教育事业的拨款逐年大幅度增长,现行的收费标准过低。另外,我市已对本国中小学生学杂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况外汇牌价已经做过几次调整。本着外国学生、幼儿的教育培养费用应由其家长全部负担的原则,结合外国学生、幼儿在京就读、入托的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教育事业费实际支出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外国学生、幼儿在京就读、入托收费标准,从一九九一年二月新学期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幼儿园保育费:每人每月15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150元。
2、小学学费:每生每学期180元。
3、初级中学学费:每生每学期350元。
4、高级中学学费:每生每学期450元。
以上各项收费均收人民币外汇券(由我国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子女可缴纳人民币)。
二、各有关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调整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调整后,所收费用(除幼儿园伙食费外)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幼儿园公用经费,不得挪作它用。收取费用要使用收费专用收据。
四、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