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预[1992]545号
颁布时间:1992-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外贸分局,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91)财预字第28号“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1.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内的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全部退中央级金库。
2.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之外的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中央单位的退税仍退中央级金库,市属单位的退税退市级金库,区、县级单位的退税退区、县级金库。
二、预算科目
根据财政部对“1992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修订,将原预算收入科目中“外贸出口退产品税”和“外贸出口退增值税”,分别改为“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和“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作为中央级企业退税专用科目。另外新增设了两个“项”级科目:第1款“产品税”中,增设第14项“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第2款“增值税”中,增设第8项“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这两个“项”级科目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收入退库共用科目,即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内的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退库;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之外和地方自行增加出口任务发生的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一律作为地方预算收入退库。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切实分清各类外贸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按中央、地方不同的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填开“收入退还书”,同时要准确地填写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以便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正确办理结算。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还书”国库有权拒绝办理,各支库在编制国库日报时,要认真审核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以免串户。
三、执行时间及帐务调整
1.本通知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2.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前已发生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使用的预算科目,为了防止帐务混乱,一律延至5月31日为止,从6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预算科目办理收入退库。
3.今年1月1日至5月31日已发生的外贸企业出口退库开具更正通知书,办理科目之间的调整,财、税、库三方据此调整各自的帐务和报表。
四、国库各区县支库修改追加预算收入科目的方法:
1.在中央级预算收入科目中,将原“1.8款外贸出口退产品税”改为“1.8款中央外贸出口退产品税”;将原“2.7款外贸出口退增值税”改为“2.7款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
2.在中央级预算收入科目中增加“1.14款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和“2.8款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两个科目。
3.在市级预算收入科目中增加“1.14款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和“2.8款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以上两科目的税种均为“209地方税种”。
4.在区级预算收入科目中增加“1.14款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和“2.8款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以上两个科目的税种均为“304地方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