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外[1991]2123号
颁布时间:1991-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外交部、财政部外发(1991)18号“关于印发《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及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批
(一)申请参加重要的或政治性较强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需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根据主办单位的建议提出意见,报主管市领导同意后,会签外交部、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
(二)申请参加其它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需按国际组织性质报经外事归口部门(市外办,市科委、市经贸委),外事归口部门根据主办单位的建议提出意见与市外办会签,报主管市领导同意后,由市外办商外交部共同审批。其中需财政解决经费和外汇的,须经财政局会签,并在商外交部的同时上报财政部,自行解决经费和外汇的,参加国际组织后将有关情况抄报市财政局。
(三)以个人名义参加国际组织,应当从严掌握。确有必要参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其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局级单位报市外办,由市外办提出意见,经主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归口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国际组织或者对外承诺。
二、参加国际组织的经费管理
(一)确定由我方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基金份额和周转金等,需报经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备案后,上报财政部、外交部审批。
(二)每年向国际组织的捐款和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捐款的,需报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经财政部、外交部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三)每年需要财政交纳的会费、基金份额和周转金,需年初报市财政局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实际支付决算报市财政局。由自有资金和留成外汇自行交纳的,年终抄报市财政局,以便汇总上报财政部。
三、在此文下达前已参加国际组织的单位,请于11月底前将参加的国际组织名称和基本情况抄报外事归口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