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债[1990]1896号
颁布时间:1990-10-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允许1989年国库券和保值公债上市转让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进一步维护国债信誉,促进国债的发行,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在办理国债发行、兑付业务的基础上,创造条件积极开办国债转让业务。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开办国债转让业务需经市财政局批准。此项业务只能由区县财政局综计科(或债务科)办理,并归口到市局债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转让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