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农[1990]第2527号
颁布时间:1990-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郊区、县财政局、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市农业银行等各支行、办事处、营业所信用社、国库各区县支库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京政发(1989)50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通知的通知》,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由银行扣缴拖欠税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按规定缴纳农林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经屡催无效者,均可按本通知规定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扣缴税款和滞纳金。
二、根据各区县财政局填发并加盖有农业税征收专用章的《扣缴税款通知书》(详见附件)和《一般缴款书》,银行从纳税人存款帐户中扣缴。
三、遇欠缴税款单位在银行帐户存款额不足以支付欠缴税款时,银行应将扣缴税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尽快寄回填发单位。
四、纳税人对扣缴拖欠税款有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89)28号文中有关规定处理,开户银行不承担责任。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