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行[1990]260号
颁布时间:1990-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法(司)发(1989)25号文件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就我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和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所收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管理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所收总额的60%上缴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用于统一购置必须的业务设备,补充各级人民法院的办案费用及其他。
二、所收总额的24%补充收入单位的办案费用。
三、所收总额的16%可用于收入单位的集体福利事业等费用。但必须报市高级法院统一掌握。
四、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每月提取一次。各区县人民法院将应上缴的60%诉讼费用和代市院收的二审诉讼费用全额按月上缴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市高级人民法院将集中全市的60%诉讼费用。按月全额存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并在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向市财政局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月度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拨款。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八四年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