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统平字[1992]88号 京财工[1992]544号
颁布时间:1992-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统计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统计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
为了满足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建立工业企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全社会库存统计和监测分析的需要,现将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提供计算国民经济评价考核指标所需财政、财务核算资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提供计算国民经济评价考核指标所需财政、财务核算资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工业生产经济评价考核指标的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了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经济评价考核指标的报告》,要求按季测算全国和分省(区、市)的国内生产总值,建立工业企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加强全社会库存统计和监测分析等,这是计划、统计工作和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于促进经济工作的重点切实转移到调整结构和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实现速度和效益的统一是至关重要的。
测算国内生产总值、统计工业增加值和销售产值、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加强全社会库存统计,都需要以财政及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财政、财务资料为基础数据,迫切要求各方面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的报告》中“有关财务资料提供的实施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的要求,在财政部有关司局提供所需资料满足国家级测算需要的同时,特作如下通知: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现行表式和内容,在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报表的同时,向同级统计机构于月后10日前,季后20日前抄送月、季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12月份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在次年3月底前提供初步预计数,仅供统计部门计算当地国家经济评价指标使用,不作任何其他使用。各级人代会审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后,如果执行数字有所调整,可补充提供调整后的有关数据。年度决算数在次年6月份提供。
二、请国务院各部、委、局(包括各公司)财务部门于月后15日前、季后2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提供月、季度财务报表,次年4月底前提供年度初步预计数,6月份提供决算数;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厅(局)财务部门于月后10日前、季后20日前向本省财政厅(局)和统计局报送月、季度财务报表,次年3月底前报送年度初步预计数,6月份报送决算数。
三、请地、市、县财政及业务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机构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同级统计机构或上级统计部门提供财务核算资料。
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不适应计算国民经济考核指标和国民经济核算要求部分,以后要逐步改进并统一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具体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由财政部商国家统计局提出,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