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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京财行[1990]1437号

颁布时间:1990-07-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事局 财政局

  我市退休干部队伍在逐步扩大,管理服务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的开支项目,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经费: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退职),并且在原单位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管理经费每人每年30元,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印发学习材料、召开小型座谈会、运动会、表彰会,观看文艺演出和组织参观本市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成就等项开支。

  二、活动经费:每年由区、县财政局拨付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由区、县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具体数额由各区、县自定。主要用于组织全区、县退休人员文娱、体育活动,重大节日慰问活动、表彰奖励在退休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退休后有突出成绩的退休人员,组织全区、县退休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等项开支。

  三、列支渠道:上述两项经费均列入离休退休人员其他费用科目。以上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平均发给退休人员个人,余额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四、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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