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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计委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人事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工[1992]65号

颁布时间:1992-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事局 市计委 市财政局

各区、县人事局、计委、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现将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人薪发〔199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暂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国家机关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的奖励工资标准,根据机关工作特点,建立职务(岗位)奖金。各类人员现任职务(含相当职务,下同)月奖金标准分别见下表:

  市、区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奖金标准表(表一)

                   单位:元/人月

 

连续工龄

职  务

不满10年

满10年

不满20年

满20年

不满30年

满30年

以上

满40年

以上

市长

-    60
副市长 55 60
正局 40 45 50 55
副局 35 40 45 50
正处 30 35 40 45
副处 25 30 35 40
正科 20 25 30 35 40
副科 17 20 25 30 35

科办员及未

明确职务者

15 17 20 25 30
 
  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奖金标准表(表二)
                       单位:元/人月
 
 
 
连续工龄

职  务

不满10年

满10年

不满20年

满20年

不满30年

满30年

以上

满40年

以上

县长 35 40 45 50
副县长 30 35 40 45
正局 25 30 35 40
副局 25 30 35 40
正科 20 25 30 35 40
副科 17 20 25 30 35
科办员及未

明确职务者

15 17 20 25 30

 

机关工人岗位奖金标准表(表三)
                       单位:元/人月

 

连续工龄

职  务

不满10年

满10年

不满20年

满20年

不满30年

满30年

以上

满40年

以上

工人 15 20 25 30 35
 
 
  2.具体政策
  (1)职务(岗位)奖金的发放,要与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2)对于职务未变,由于连续工龄增加符合再提高奖金标准的人员,应从下一年的1月1日起执行提高的奖金标准。
  (3)对于职务变动的人员,从职务变动之下月起执行相应职务的奖金标准。
  (4)乡镇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干部配备的实际情况,执行相应职务的奖金标准。
  (5)对于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停发职务(岗位)奖金,但可以根据学习成绩发放奖学金。
  (6)今年执行上述意见时,连续工龄的计算截止到1992年2月29日。
  二、事业单位
  对于奖励工资标准低于三个月基本工资的事业单位,奖励工资可以提高到三个月基本工资,由单位内部自主分配。其中,对于已实行工资包干的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调整工资包干基数。
  三、经费来源
  这次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增加的经费,仍按原奖金开支渠道解决。首先从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经费结余不足需要增加开支的,可从本单位年度预算中调剂,个别单位调剂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适当帮助解决。
  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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