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筹发字[1990]40号
颁布时间:1990-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等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市财政各分局,市建设银行各支行、办事处:
自1987年5月以来,我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提取比例保持了相对稳定。在此期间,退休职工的退休待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退休职工人数不断增多,统筹退休基金的负担也随之加重,在保证正常支付后,基本没有结余。区、县、局、总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统筹基金更为紧张,1989年当年的提取额已不敷支付使用。鉴于1990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仍将有所增长,特别是目前市场疲软,部分企业经济效益滑坡,资金紧张等困难情况,为在充分发挥退休基金统筹社会保障作用的同时,积极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尽量减轻企业负担,现就1990年全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提取比例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1990年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提取比例暂不调整,仍按原提取比例执行。即:国营企业按参加统筹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区、县、局、总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参加统筹职工工资总额的24%提取。
2、自1990年1月1日起,计提统筹退休基金的统筹职工工资总额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新颁布的工资总额口径执行。
3、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筹的范围及项目暂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