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91]1110号
颁布时间:1991-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人核发(1991)4号《关于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北京市荣获全国会计工作先进工作者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属于行政事业的,其奖励升级由所在区县局每年的奖励升级指标中解决。
二、北京市荣获全国会计工作先进工作者的人员,凡在企业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用企业百分之三奖励晋级指标在本人现档案工资的基础上给予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三、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九零年度奖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五份,于八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然后分别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审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