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9]1201号
颁布时间:1999-09-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京地税二〔1996〕431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标准住宅,可享受财税字〔1999〕210号所规定的有关政策。
2.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经研究明确,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3.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验收商品住房,凭竣工证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4.本办法从99年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