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综发[2006]1号
颁布时间:2006-01-17 10:43:17.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财政局 湖北省物价局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应对高致病性合流感对我省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发展费。
二、对出口的食品及其产品全额兔.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对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车辆,全省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要对其降低一个收费档次收取通行费,减半征收车辆过渡费;对整船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船舶过问费、货物港务费、船舶停泊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四、各地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五、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六、上述因减免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确保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七、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基金和收费的政策,是国家和省政府为扶持家禽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并于2006年6月2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局
湖北省物价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减免家禽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市执收部门 | 减免项目 | 项目级次 | 预计减免金额(万元) | 备注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农业 |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 *(全免) | ||
工商 | 集贸市场管理费 | *(全免) | ||
工商 |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全免) | ||
环保 | 排污收费 | *(全免) | ||
交通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降低一个收费档次) | ||
交通 | 车辆过渡费 | *(减半) | ||
交通 | 货物港务费 | *(减半) | ||
交通 | 船舶停泊费 | *(减半) | ||
水利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全免) | ||
水利 | 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 | *(全免) | ||
出入境检验检疫 |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 中央 | *(全免) | |
教育 | 地方教育发展费 | *(全免) | ||
二、政府性基金 | ||||
交通 | 公路货运附加 | 省级 | *(全免) | |
交通 | 铁路建设基金 | 省级 | *(全免) | |
交通 | 港口建设费 | 省级 | *(全免) | |
水利 | 水利建设基金 | *(全免) |
填报日期:200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