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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经资源[2005]49号

颁布时间:2004-12-17 18:27:05.000 发文单位: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计划与经济局)、财政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抓紧本地区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件: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六大联动”发展战略,推动全社会大力节能降耗,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环保型社会,促进经济循环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设立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和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宁波市企业不断改进工艺和设计,改善用能管理,节能降耗,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辅材料,减少资源损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加快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遵循“扶持重点、合理平衡、择优引导”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使用范围

  1、列入宁波市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等,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

  2、列入宁波市节能推广目录的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示范项目;

  3、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空气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加快能源供应结构调整的项目;

  4、政府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审计)及电平衡测试的经费补助;

  5、对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审核费用补助;

  6、节能与清洁生产的宣传培训、成果交流推广、先进表彰奖励及软课题经费等。

  第四条 资助方式

  1、列入宁波市清洁生产推广示范的企业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20%以内的补助。对单体企业或单个项目的当年最大补助额原则上控制在150万元以内。

  2、符合我市节能推广目录,单体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达到20%以上节能效果的企业节能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单体企业的当年最大补助额原则控制在80万元以内。

  3、列入宁波市重点能源供应结构调整或循环经济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

  4、对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的审核费用,按实际审核费用支出,给予20%的补助。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能与清洁生产项目投资额是指构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机器设备、专用仪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投资。投入时间跨度最长不超过2年。、场所和设备;通过培训服务竞标,获得专项培训业务的单位。

  第六条 企业节能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清洁生产项目,按清洁生产验收办法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报宁波市清洁生产推广示范项目。经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被确认为宁波市清洁生产推广示范的项目,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七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资料经属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和财政局审核并同意推荐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各一份。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补助申请,直接报市经委。

  第八条 主要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等内容;

  2、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一);

  3、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项目投资明细清单(附表二);

  4、节能项目,还需报送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技术测试的报告书复印件;

  5、清洁生产项目,还需报送有资质机构清洁生产的审核报告以及通过省或市主管部门验收的资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真实详细,不符规定要求的,专项资金受理部门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

  第九条 宁波市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和节能推广目录每年由市经委制定发布,并在宁波的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上公告。相关的申请表、申报指南以及有关通知可从宁波市经济委员会(www.nbec.gov.cn)网站上下载。当年度扶持名单和补助金额也将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经市经委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查审核后,择优选择一批节能与清洁生产项目进行补助。根据补助文件,企业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节能与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成果交流推广、先进表彰奖励及软课题等经费,由市经委提出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实施主要采用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形式,市财政局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甬经资源[2004]158号文件暂停执行。

  附表:1、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2、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明细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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