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商发[2008]44号
颁布时间:2008-07-07 14:55:16.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财政厅
各有关市、州、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国粮食、油料产业发展,逐步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2008年国家继续实行对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同时统筹考虑对产油大县的奖励。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财政对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54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8年奖励资金分配及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分配
(一)奖励入围条件
1、2008年继续将2007年中央财政给予奖励的县列入奖励范围,原则上不扩大奖励范围。
2、在2007年产粮大县奖励县范围内,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较大的超级产粮县,用新增资金追加奖励。入围条件为:2002年至2006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产粮大县前100名的县。
(二)奖励资金分配
2008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分配,坚持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1、2007年奖励资金保持存量不变。
2、增量资金对超级大县奖励。资金分配继续以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3、新增超级大县奖励资金不与财力困难县挂钩,不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中央财政实行同一的奖励系数。
(三)测算数据来源
1、测算数据主要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2、分县的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按五年(2002年至2006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
二、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的分配
(一)奖励入围条件
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油料奖励品种,按2004年至2006年三年平均产量,以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各种折油脂比例和奖励系数测算,油脂量在4000吨以上的县可入围奖励,入围后各县享受的奖励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奖励资金分配
1、奖励的油料品种。油菜籽、花生、芝麻、棉籽。
2、测算的数据来源。为了体现资金分配的公开、公正、透明,按省统计局的《湖北农村统计年鉴》公布的2004年至2006年分县、分品种统计数据为依据。
3、奖励品种系数。为鼓励油菜籽的生产,对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棉籽按其折油脂量的50%予以奖励;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分配不与县(市)财力状况挂购。
(三)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不作为财力性补助资金,作为鼓励油料产业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奖励资金的拨付
按照“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2008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到县。其中:恩施州和个别市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一周内将奖励资金全部拨付到县、市、区财政,不得在市(州)级财政留用,更不得擅自挪用。
四、奖励资金的用途
(一)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存量部分继续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地方财力困难缓解后,也要用于保障粮油安全等方面支出。
(二)产油大县的奖励资金以及今年新增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不作为财力性补助,要全部用于支持粮食、油料产业发展,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地方农业保险保费补助、流通设施改造、粮油精深加工与生产、支持粮油安全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来讲,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贷款贴息:主要是指对种粮(油)大户或粮油生产企业购置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的贷款贴息、日加工粮食或者油料100吨以上的粮油精深加工企业科研设备、固定资产购置贷款贴息等。
贴息受益人必须提供银行贷款凭证(或复印件)和购置发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拨(支)付贴息款。
2、地方农业保险保费补助:主要指水稻保险保费,解决由县级财政负担15%(2.1元/亩)的保费比例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农户的保单拨付。
3、流通设施改造:主要是指粮油购销企业网点、门店的改造,企业仓储设施设备的改造,粮油运输、检测、保管设备设施的改造,粮油批发市场的改造、粮油军供网点设施的改造、大型粮油物流中心的改造等。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粮油流通企业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改造计划及改造完成后的实际情况审核并安排资金。
4、粮油精深加工与生产:主要是可用于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的粮油精深加工项目地方财政配套投入以及粮油精深加工企业创名优产品或带动农民增收奖补等。
5、支持粮油安全:主要用于国家下达的粮油生产土地治理、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粮油企业新建或维修仓库(油罐)的贷款贴息或补助;粮油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补助,对集中产区双低油菜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实行统一供种试点的补贴以及国家推广的农户科学储粮政策配套等。
上述具体用途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但不能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资金当年使用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三)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五、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奖励资金具体的落实意见和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按规定使用。
(二)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等部门建立对产粮(油)大县分县粮食生产的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管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追踪问效工作。对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各县级财政部门要在次年1月31日前将产粮(油)大县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成效报省财政厅备案。对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