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3-09-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依法规范经济税收秩序,加强财源建设,强化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现就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不断依法强化征管,堵漏增收,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有力地保障了全省财政支出,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由于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于征管现状,社会涉税信息不畅,对部分行业、有些税种尤其是一些地方零散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提高,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因此,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切实加强税源控管势在必行。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就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征管不到位,以及税务部门征管手段弱等问题,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的转变。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源控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尤其是在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不相适应、财政增收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和压力感,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为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级政府要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加快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相关部门间的联网,及时传递、交换有关户源管理信息。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链条,相关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及时将掌握的涉税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税务系统内部也要建立科学、有效、快捷的信息链条,理顺横向、纵向信息网络,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控管。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部门协作工作制度、部门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制度等。要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部门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起一套责、权、利相结合的工作保障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共同抓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落实。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执法程序,体现税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
(三)建立市、县、乡三级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社会综合治税网络。要以市、县城区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拓展行业,扩大范围,从源头上强化控管,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收流失。同时,要认真研究制定社会综合治税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指标和考核奖惩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综合治税的积极性。
(四)抓好各项配套改革。发票改革、推广税控收款机等工作是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配套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全面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各设区的市要建立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同志负责联系协调。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要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经济税收秩序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各级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义、做法和成效,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