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5-1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7日
山东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2号)要求,现就整合建设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方案:
一、整合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整合省卫生计生委所属的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所属的省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省机关事务局所属的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省国资委所属的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等相关交易平台,组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指标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事项整体纳入平台。
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省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主要包括八大类:
(1)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3)全省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存量建设用地挖潜节余指标交易,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
(4)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
(5)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6)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7)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8)依法应该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二、组建新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1.设立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为:承担公共资源委托(授权)交易、自主交易工作,为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保障,按规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具体机构编制事项,另行研究确定。
2.撤销省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事业单位建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资产一并划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原参公人员身份不变)。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能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处承担,在工程建设处加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3.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加挂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牌子,仍作为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整体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运行。
4.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于2015年12月份完成改革任务后,撤销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机关、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事业单位建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资产一并划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环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税、法制等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的监管职能不剥离、不削弱,继续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
2.在省发展改革委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体机构编制事项,另行研究确定。
3.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相关部门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件。
4.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