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发[2002]148号
颁布时间:2002-09-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3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接收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被安排退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突出拥护和支持改革发展这个主题,着重进行改革开放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择业观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充分认识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深刻理解国家和军队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择业观,体谅国家困难,服从政府安排,坚定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人民军队保卫国家、维护并参与改革和发展的丰功伟绩以及退役士兵中的先进人物与模范事迹,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努力拓宽安置渠道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确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强化政府调控力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继续坚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进行安置。按照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按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拒收,确役士兵第一次就业。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及省驻淄博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认真履行安置义务。
(二)转变安置就业观念,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安置工作改革的方向。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今年,对张店、淄川、博山、周村、临淄及高新区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全市安置工作展开前,经个人申请,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批准,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满2年的退役义务兵为1.5万元,退役士官满10年为2.5万元,每多服役一年递增1千元,每少服役一年递减1千元。各区县对本辖区安排退役义务兵和士官的自谋职业补助金,一般可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1.5倍或2.5倍左右发放,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区县政府确定补助金标准。自谋职业补助金从有偿转移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管。各地退役士兵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对不愿自谋职业的,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三)依法行政,确役士兵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有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符合城镇安排条件并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地要根据实际,试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四)推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市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可按一定比例数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少接收安置1人,向政府缴纳有偿转移金7万元;区县属企事业单位有偿转移金标准可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的5至8倍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自愿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计划安置前向各级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安置部门批准后办理交款手续。该款项由退伍安置部门管理调控,主要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培训等项开支。
(五)加大公开安置的力度,实行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实行考试或考核安置。对高级士官和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照顾。要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特别是特、一等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做好进藏服役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鲁政发〔1998〕3号文件,对进西藏服役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凡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称号以上荣誉的,退伍时直接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予以安置。
(七)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下列退役士兵,各级政府的安置部门不负责分配工作,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应待遇:城镇户口无非农《入伍通知书》或非农《入伍通知书》有涂改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严重缺件,没有《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易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本人城镇户口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的;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经省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符合转业条件(含城镇、农村)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与安置部门签订协议、公证部门予以公证,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对违背政策安置退役士兵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八)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加强职业介绍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教育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可受政府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对农村退役士兵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对伤病残、孤儿和家庭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生产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各级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利益。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接收安置的有关情况,对个别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确保我市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