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3-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已印发给你们。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确定的调资标准、范围和办法
全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这次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调整后的工作人员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2003年6月30日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档次,按照新的工资标准调整职务(岗位、等级)工资。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照国家确定的不同职务档次和标准增加退休费。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几个具体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和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1.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试用期工资,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二)离退休前无职务(职称)的人员,在这次调资中,仍按省人事厅鲁人薪〔199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86〕26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专家、起义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每月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津贴占工资构成40%计算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五)50年代和60年代精减退职并根据有关规定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生活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调资工作顺利进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央关于这次调资的决策精神,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一)高度重视,把调资工作当作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广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期盼已久的事情。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调资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年底完成调资工作,尽快兑现增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增资方案要报省人事厅审批,各市增资方案要报省人事厅备案,省财政以此为依据安排拨付资金。
(二)做好资金筹集工作,切实落实财政资金。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资金,除济南、青岛2市外,由中央财政补助我省40%.对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不搞平均分配,而是向欠发达地区倾斜,重点补助县乡两级。省财政补助比例为:枣庄、临沂、聊城、菏泽、德州、滨州90%,日照、莱芜、泰安70%,济宁40%,潍坊、淄博20%.烟台、东营、威海增资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各市要确保将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增资,不得挪作他用;对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欠发达县给予重点倾斜;转移支付额度严格按编制人数确定。
(三)严格掌握政策,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做好这次调资的实施工作。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搞好增资测算,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改变标准、自行扩大增资范围。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妥善处理,重大政策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四)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务必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宣传提纲,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看待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维护好社会稳定。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1.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试用期工资标准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表
附件1: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
试用期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学历学位 工资 类别
高中
中专
大学
专科
大学
本科
双学士硕士博士工作年限4年以下的446474499530570635工作年限满4年不满8年的
468496536568624689工作年限满8年的511551597629704792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人员分类年限
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备 注
技术工人
3年408432456
2年408432
学徒期按各
工种规定年
限执行
普通工人1年408实行熟练期技工学校毕业生432实行1年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