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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纠风办2003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拟定的《2003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2003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省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三次全会和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暨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03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努力开创纠风工作新局面,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证。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专项治理工作。

  1.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1)严格中小学收费标准,除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肃查处巧立名目乱收费、超标准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等违规违纪行为。(2)在28个贫困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全面落实“一费制”收费办法,除省里确定的收费标准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3)统一编印、征订、发行教学辅导材料,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用书管理减轻学生负担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14号)规定,一律不得面向学生统一征订、发行各类报刊。(4)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和小学应当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具体收费标准须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择校生收费的审计监督。(5)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禁止以任何名目搞“双轨”收费和变相乱收费,不得将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6)坚决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和“搭车”收费,严禁挤占、挪用教育经费。(7)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使用管理,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8)各类学校必须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学校、当地教育部门、纠风办三方的投诉电话,并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9)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顶风违纪乱收费的,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并追究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的责任。(10)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监督,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行为。

  2.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1)严肃查处在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中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具的不法行为。对超过政府最高限价销售防治非典商品、对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防治非典商品借机涨价、囤积居奇或捏造传播虚假非典防治信息哄抬物价、借防治非典名义制售不具有防治非典功能的商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超范围生产经营或无证生产经营防治非典商品,以及其他哄抬、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2)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到2003年底,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必须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国家规定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要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招标采购的规范性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管力度,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规范运作的药品购销机制,坚决查处并纠正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违规操作、不履行合同、向投标企业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等违法违纪行为。(3)综合整治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价格秩序。加快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积极推动解决由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多过滥而引发的恶性竞争问题;整顿和规范药品、药材市场,严防非法药品市场“死灰复燃”;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费用查询等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材、非法经营药品、违反医药价格政策、发布虚假医疗药品广告、非法行医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4)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解决医疗服务中索要和收受“红包”及回扣等问题。强化对重点医院、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医德医风高尚的先进典型,严肃查处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努力营造弘扬先进、鞭笞歪风的社会氛围;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医疗运行机制,完善奖优罚劣的监管制度,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反映医务工作人员劳动价值的分配体制。

  3.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1)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规范税费征管行为,严禁出台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项目或提高原有的收费标准。(2)加强劳务管理,严把收费审批关。不准越权审批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农村“两工”政策,严格控制“两工”使用数量和用工范围,严格界定出工对象,逐步取消“两工”,严禁强行“以资代劳”。(3)严格“一事一议”程序和议事范围,规范村级议事行为,严格上限控制标准,不准先征后议,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逐步取消“两工”的地方,过渡期内不得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向农民筹劳。(4)严禁超规定留机动地,坚决纠正“两田制”。(5)暂停向农民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尾欠一律取消。严禁动用警力或组织工作组、小分队非法到农民家中收取钱物,更不准抓人、打人。(6)深入开展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和农民务工收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禁止在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违反规定加价收费和“搭车”收费,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继续收取,禁止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和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费。农民建房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纠正和取消面向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禁止借婚姻登记等“搭车”收费。(7)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严格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禁止利用行政手段摊派报刊增加群众负担。(8)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事)件,严格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确保农民税费负担逐步减轻,防止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巩固和扩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1)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坚决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该取消的站点要坚决取消,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符合条件保留的站点,由省政府重新审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重新核定。(2)强化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公路“三乱”多发县(市、区)的重点监控,维护交通运输秩序,确保防治非典的有关物资和蔬菜运输“绿色通道”安全畅通。(3)深化改革,完善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上路执收执罚人员的行为,从根本上解决公路“三乱”问题。

  5.认真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继续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力度,特别是对收费数额大、企业负担重、社会反映强烈、严重违背市场经济规则、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不合理收费进行重点清理。未经省政府批准,各级、各部门不得出台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抓好国家和省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集资项目的落实,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严禁把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信息、咨询、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严禁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坚决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问题,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6.狠刹违规制售、购买、使用各种代币券(卡)和强行摊派、征订报刊等不正之风。积极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出现新的反弹。

  (二)加强政府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按照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围绕转变作风、规范行为和改善服务,大力加强行风建设,推动部门和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要通过行风定期汇报制度、宣传推广先进典型、评选行风建设示范窗口、民主评议等措施,启动各部门、各行业抓作风建设的内在动力。要从领导机关做起,抓机关带基层,特别是省、市级领导机关要作出表率;行政执法部门要着力解决好耍威风、搞特权、刁难群众的问题;经济管理部门要精简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努力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公用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的行业作风整顿,通过抓教育、抓惩处、抓监督检查、抓建章立制等,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吃、拿、卡、要、报”,以权、以职、以业谋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问题。要把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执政为民的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廉洁高效、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行业新风,自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不断深入。

  (三)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从6月份开始,在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公用服务行业中,选择43个系统(行业)统一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活动。评议结果由省纠风办汇总后,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在省内各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对名列前茅的,根据综合评议及平时工作情况,由省纠风办授予“行风建设十佳单位”称号并进行表彰。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自行确定的评议项目。要坚持以下看上,评上促下,逐步向基层延伸。要紧紧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纠风专项治理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评议,创新评议方法,规范评议程序,提高评议质量。要探索民主评议结果与单位领导及干部的使用和奖惩挂钩的途径,增强民主评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把民主评议与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和纠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形成纠、评、建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切实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

  省教育厅、纠风办、农业厅、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等部门,要分别对所牵头负责的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企业负担、治理公路“三乱”等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抓落实的具体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各参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治理工作整体推进。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根据2003年纠风工作的总体要求,对本系统的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纳入业务管理和各项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中,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基层窗口单位的纠风与行风建设,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各级纠风办要注意综合汇总分析,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各责任部门的积极性。8月份,省里将召开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座谈会,调度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2003年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纠风办和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把日常监管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抓住重点问题、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加强跟踪检查指导,监控治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抓住春秋两季学生入学交费这个关键环节,以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和公办高中落实“三限”政策的情况为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省纠风办年内将对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对各高等学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003年上半年召开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座谈会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第三季度将对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受“红包”等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上半年要对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情况进行督导调研,重点抓好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专项治理任务的完成,分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督导检查;下半年要对涉农用水、用电、建房、农机服务等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和部门(行业)要实行重点监控。对于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问题,省、市两级纠风办要直接进行查处。实行重要案件查处回访制度,对已查办的案件要督办回访。加大查处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力度,该退还给群众的钱物坚决退还,该处分的责任人员坚决处分,该追究领导责任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三)抓好典型建设,推动纠风工作上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将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作为推动纠风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重要手段。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抓好本地区、本部门先进典型的培育、总结,特别是要注意总结、宣传、推广基层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和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省里将在纠风工作基础好、行风建设成效显著、群众反映较好的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评选出50个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同时,对影响恶劣、情节严重、顶风而上的反面典型予以公开曝光。

  (四)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各级、各部门和行业在治标的同时,要加大治本力度。要加强调查研究,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从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探索各种不正之风产生的根源,修订、完善本部门和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积极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防范和解决不正之风的有效措施。要结合教育体制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找准纠风工作治本的切入点,逐步铲除不正之风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纠风工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强化政府领导主抓、部门各负其责、条块紧密结合、纠风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进行总体规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并抓好落实。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工作指导,努力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措施,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不断提高纠风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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