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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内联项目审批及人员调入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89-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外地单位来我市举办经济技术等联合项目(以下简称内联项目)及其人员调入的审批工作,不断扩大我市与外地的横向经济联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来我市市区(含崂山区、黄岛区)开办下列内联项目:

  (一)独资、合资、合作或联合建厂;

  (二)设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分支机构或活动中心;

  (三)兴建旅游设施;

  (四)设立商业贸易、经济技术开发等经营机构。

  第三条 审批内联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开办项目的申请报告和单位隶属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联营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五)项目投资的资信证明;

  (六)在本市租借房的协议、合同;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四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负责内联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对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联项目由市经协办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提出审批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没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联项目由市经协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内联项目需使用土地的,项目主办单位应持青岛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经市计委办理准予立项的手续后,由市规划部门选点定点,再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用地单位对所征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用地单位自批准之日起,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管理部门可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证件。

  第六条 必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内联项目,主办单位应持青岛市人民政府或市经委协的批准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筹建或营业。

  第七条 内联项目所需人员,原则上由我市人事、劳动部门就地解决。确因工作需要,允许内联项目外地一方人员调入我市,但必须从严掌握。调入的人员应是该项目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本市不能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属于下列项目之一者:

  (一)独资、合资办厂,参与老企业改造及开办我市需要的其他生产性企业,并且固定资产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设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分支机构或活动中心,并且固定资产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兴建旅游等设施并且固定资产投资在一千万以上的项目;

  (四)填补国内、省内技术空白的或本市特别需要的项目。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内联项目,需要从外地调入人员的,应向市经协办提出申请,由市经协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九条 允许被批准调入本市的人员,连同其随迁人员,在内联项目单位的所在地落常住户口。

  第十条 办理人员正式调入的手续应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进行,由项目主办单位持青岛市人民政府准予调入人员的文件和市经协办出具的证明,到市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外地调入人员的总数不得超过我市准予的限额,若调入人员有变动,应按照先迁出、后调入的原则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凡被准予调入我市内联项目单位的外地工作人员及其随迁人员,按每人二万元一次性交纳人口增容费,由市经协办统一收取,纳入地方财政,

  第十三条 对内联项目外地一方通过不正当途征或手段调入的人员,应予退回和注销户口。并要追究本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198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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