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8-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1983年7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第二项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198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