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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鼓励外贸出口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3]18号

颁布时间:2003-03-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调动各区县、各部门和各企业扩大外贸出口的积极性,确保我市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发展,现将我市2003年度鼓励外贸出口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重点企业扩大出口。凡2003年度出口创汇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将作为出口创汇重点企业,享受出口增长额奖励。奖励标准为:出口比上年度每增长1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

  二、奖励外贸出口增长的单位。为充分调动各区县、各部门和各企业外贸出口的积极性,对与市政府签订了2003年度外经贸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各区县、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将根据年终出口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出口每增长1美元奖励人民币1厘;对完成年度外贸出口责任目标的,出口每增长1美元奖励提高至人民币2厘;对2003年当年出口过亿美元且比上年增长的区县和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境外重点展览、展销活动的企业,市里给予一定的摊位补助。

  四、对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给予贴息。为缓解出口企业因退税资金滞后带来的压力,降低企业出口成本,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凡2003年度出口创汇超过500万美元的市属企业,对其2003年度发生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利息由市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支付利息额的25%.以上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高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外经贸工作激励机制,确保实现全年外经贸工作目标,为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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