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发[2003]57号
颁布时间:2003-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齐鲁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齐鲁化工区)的开发建设,鼓励投资者在齐鲁化工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在齐鲁化工区投资新建的符合化工区发展规划,地方政府可以享受流转税和所得税分成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用工程项目等,给予政策优惠。具体事项如下:
一、在齐鲁化工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等同在淄博高新区登记注册,纳入淄博高新区统一管理范围。
二、齐鲁化工区内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2年按地方留成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7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2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2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三、齐鲁化工区内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2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经认定,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3年内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从第4年起,地方政府按政府所得税税率超过7.5%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四、在齐鲁化工区内投资建设水、电、气、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工程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3年按地方留成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五、齐鲁化工区内新建的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前2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营业税地方留成的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3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六、齐鲁化工区内企业用于培训的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税前列支。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齐鲁化工区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按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七、齐鲁化工区内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企业管理费用。
八、齐鲁化工区内企业购买国内外非专利技术和专利权所发生的费用,计入无形资产,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摊销。鼓励单位或个人以技术参股齐鲁化工区企业,参股比例可达到35%.九、经批准,齐鲁化工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十、齐鲁化工区内企业可按国家规定最高年限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十一、齐鲁化工区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实行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全部返还,1000—3000万元的返还50%.十二、齐鲁化工区内企业原有的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可减让80%.十三、齐鲁化工区内新建企业和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免收市及市以下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对于为齐鲁化工区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淄博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兑现奖励。
十五、市里以前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等,本通知未涉及的可继续执行,不相一致的,按以上规定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