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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3]42号

颁布时间:2003-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收费管理的意见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监察局(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我市中学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收费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高中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为学杂费、住宿费、择校费。同时,严格管理代收费项目。除省规定外,学校不准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县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制定的《关于调整高中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东价费发〔2002〕65号)要求,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不得超标准或跨学期收费。

  三、严格执行择校生招收比例。根据国家对高中招生人数设限的有关规定,允许高中学校挖掘内部潜力,在完成统招计划的基础上,招收部分择校生,但招收数量不得突破当年招生总额的25%.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择校生名额。

  四、认真落实特困生减免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9号)要求,落实特困生减免政策。减免比例,农村一般不少于在校生总数的20%,城市不少于在校生的15%.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应适当提高减免比例,并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救助,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辍学。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禁止各种乱收费。各学校不得举办面向在校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特长班,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公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赞助钱物;严禁有关部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

  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收费公示栏(牌),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物价、财政、教育、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乱收费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超标准收费的由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收缴,并对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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