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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捐赠款物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厅字[2003]026 号

颁布时间:2003-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社会各界十分关心和支持“非典”防治工作,纷纷伸出援助之手,踊跃捐款捐物。为规范和加强对捐赠活动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就我市防治“非典”捐赠款物活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管理,保证捐赠活动有序进行。捐赠活动坚持自愿原则,不搞行政命令和硬性摊派,不搞集会性捐赠活动。捐赠工作由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指导和协调,民政、卫生部门负责接受捐赠,各级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也可接受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捐赠,已经接受的捐赠款物,要尽快移交民政和卫生部门。

  定向捐赠的款物,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由接受部门直接拨付和安排。非定向捐赠的款物,资金应在3日之内由接受部门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防治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物品应由接受部门直接安排到防治“非典”第一线。

  二、加强对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账目清楚。捐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捐赠活动的监督检查,接受部门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三、各级领导同志要带头捐助。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将于5月6日上午集中开展一次捐助活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对此作出安排,组织好捐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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