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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淄政发[2003]36号

颁布时间:2003-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实施“环境立市”战略,建立污水处理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确定,自2003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市自来水公司和临淄城建水厂供居民生活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的0.35元燉立方米调整为0.75元燉立方米,每立方米提高0.40元;供工业和其他各类用水,由现行的0.48元立方米调整为0.75元燉立方米,每立方米提高0.27元。

  (二)各类自备水井(包括居民自备水井)污水处理费一律调整为0.75元燉立方米。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照顾。即:家庭生活用自来水每户每月8立方米内,按调整后征收标准的70%收费;超用水量部分按正常标准收费。

  上述征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按用户实际用水量或自备水井取水量收取。

  二、调整范围

  市自来水公司和临淄城建水厂供水用户以及张店区、高新区和临淄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住宅小区自备水井。

  市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他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所在区县政府研究制定。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及解缴方式

  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收取的办法。使用自来水的用户,由市、区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使用自备井的用户,由市、区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代收。代收单位按征收总额的0.5%提取委托服务费后,月末将全部征收款项分别上交市、区财政专户存储。其中,属于高新区、张店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征收部分,代收单位提取委托服务费后,当月要及时上交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并由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上交市财政局。高新区和张店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征收部分,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不再提取委托服务费。

  四、加大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

  污水处理费是保证污水处理正常运转的经费来源,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各代收单位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努力做到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征收部门不按规定标准征收或随意减征、缓征的,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各用水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单后15日内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供水企业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2个月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供水单位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暂停供水。属于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利用自备井取水,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分别由市、区水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污水处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确保正常运行和提高运行质量,做到达标排放,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广大市民的监督。城建、财政、物价、环保、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公司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停止运行或不满负荷运行的情况,应坚决纠正,并追究污水处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排放单位以及对污水处理公司处理后排放水质的检测,发现水质超标的责令其进行整顿,限期达标排放;市计划、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或其他违规使用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直至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附:淄博市自来水综合水价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价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 军分区。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3月20日印发

  淄博市自来水综合水价表

  项目

  分类 综合水价 其 中 基本水价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公用附加费

  生活用水2.65 1.60 0.30 0.75 ——

  工业用水2.81 1.73 0.30 0.75 0.030

  行政事业用水3.43 2.38 0.30 0.75 ——

  普通经营用水5.27 3.59 0.90 0.75 0.030

  特殊经营用水10.27 8.59 0.90 0.75 0.030

  西郊水厂 2.41 1.13 0.50 0.75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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