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字[2003]29号
颁布时间:2003-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拟定的《东营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防止淘汰车、拼装车、走私车、盗抢车和报废车非法交易,促进我市旧机动车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利用2个月时间在全市开展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一、 整治范围、任务和目标
整治范围是市域内所有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所有从事旧机动车咨询、中介、交易的场所及从业人员。主要任务是:
(一)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 旧机动车交易活动必须在取得旧机动车经营资格证书和
营业执照的交易中心(市场)进行。旧机动车交易企业要协助有关部门严格审查交易旧机动
车的合法性,为交易双方办理交易手续,并根据省经贸委《关于统一全省旧机动车交易凭证的通知》(鲁贸办消字〔2001〕100号)要求,开具《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专用发票》,公安部门凭专用发票办理交易车辆的转籍过户手续。
(二)严格旧机动车辆检验。 旧机动车上市交易,须经公安部门进行检验,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辆数据库进行检索比对,经检验合格和确认是非被盗抢车辆,按规定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交易。严禁报废旧机动车上市交易,严厉打击盗窃、走私、拼装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
(三)完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 按照国家规定,凡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属于国有资产的旧机动车辆,其交易价格由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予以评估。交易双方可以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协商成交。
(四)加强交易监督。 要加大对旧机动车交易活动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旧机动车场内非法经营活动,依法打击场外非法交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取得旧机动车经营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交易旧机动车。经营企业对证件、手续不全旧机动车进行交易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旧机动车经营资格,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通过专项整治,彻底取缔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无专业人员的旧机动车交易场所,遏制场外交易和地下交易等非法活动;杜绝拼装车、走私车、盗抢车、报废车进场交易;规范现有旧车交易中心交易行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二、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 6月24日至6月26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对全市旧机动车交易、咨询、中介等场所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掌握基础资料,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市经贸委负责对现有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交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市工商局负责对场外咨询、中介、交易等场所进行调查登记;市交通局负责对外地淘汰车辆进入我市客运市场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市公安局负责对走私车、拼装车、盗抢车、报废车交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二)自查自纠。 6月27日至7月6日为自查自纠、教育引导阶段。由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和有关部门对照《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找出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自查自纠,并拿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措施;对无证经营、非法交易的,劝其进场经营或交易。
(三)集中整治。 7月7日至8月6日,组织有关部门对场外经营业户、经营场所及非法交易车辆进行清查,并按《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检查验收。 8月7日至8月16日,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各职能部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写出专项整治报告。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任组长的东营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8336629)。
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市经贸委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查,具体负责对现有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交易行为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检查、整顿;市工商局负责取缔旧机动车场外交易和地下交易活动;市公安局负责报废机动车上市交易清查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拼装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市交通局负责严把客运市场准入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地淘汰车辆进入我市客运市场。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于6月26日前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