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03]61号
颁布时间:2003-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政府部门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分级办理和委托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下放或分级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必须按要求全部下放或分级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由市、县区政府部门办理或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不准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以及未明确规定管理机关层级的,要尽可能下放或分级办理。对下放或分级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要明确职权范围和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指导性文件规定行政管理权在市级,但因实际需要确需交由县区或东营经济开发区办理的,可采取委托办理的方式交由县区和东营经济开发区严格依照权限范围办理,责任仍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委托办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包括确定委托事项、签订委托责任书、授予印章或格式文本等。接受委托的职能部门,要由专业人员承办委托事项。
二、规范运作县区或东营经济开发区办理下放、分级办理或委托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时,不得越权。要推行政务公开,将下放、分级办理或委托办理事项的办理依据、程序、期限、结果等向社会公布。要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一个窗口受理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改进工作方式,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已成立行政审批中心等机构对行政审批实行集中办理的,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要纳入集中办理。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下放、分级办理或委托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规范办理。
三、加强监管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分级办理或委托办理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搞好指导、监管和服务。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监察相结合的机制,切实搞好下放、分级办理或委托办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具体监察办法由市监察局另行制定。东营经济开发区、县区有关部门等对办理下放、分管及办理、委托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要按规定时间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指导性文件进行审核,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做出处理,必要时可暂时收回行政管理权。对违法违规的工作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