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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办发[2003]010号

颁布时间:2003-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2003年3月5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4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鲁办发〔2002〕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残疾人是社会上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他们迫切需要社会的关心帮助。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就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其参与社会的能力。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我市现有残疾人30万,1989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残疾人康复事业取得较快发展,6万多名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或功能补偿。但是,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仍滞后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在一些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工作体系、机制不够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少,经费短缺,服务水平低等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大残疾人对康复的需求与日俱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扎实工作,与时俱进,努力开创残疾人康复工作新局面。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扩大康复受益面,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1.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各类残疾人基本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2.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3.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大力推行社区和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

  4.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结合实际开展康复工作。不断拓展康复领域,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项目和总体目标康复是指采用医学的、工程的、心理的、教育的和社会的各种手段,使残疾人的功能恢复到尽可能好的水平,以便在身体、精神、社会活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有效发挥,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回归社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中提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项目有:白内障复明、低视力康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肢体残疾人功能训练、麻风畸残康复、肢残者假肢装配、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教育等工作。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城市中有需求的残疾人90%得到康复服务,在农村达到80%;到2010年,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到2012年,实现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四、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十五”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我市“十五”残疾人康复工作任务,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级卫生、民政、财政、教育、残联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卫生部门在推进和发展卫生工作中,要加强综合医院康复科(中心、室)的建设,为病伤残者提供诊断、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功能评定、康复训练、康复评估等工作;积极做好残疾儿童保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早期干预体系;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卫生服务网的作用,增加康复内容,拓展服务项目,提高康复质量,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确保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民政部门在推进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中,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工作范畴,给予扶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中,帮助残疾人解决康复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做好各类福利机构收养、寄养对象和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康复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康复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研究制定运用社会资金扶持康复事业发展的政策。

  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工作,重视特殊教育专业队伍建设,指导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与康复工作。

  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

  计生部门要加强优生优育的宣传咨询,普及优生知识,指导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做好孕前的优生咨询,实施一、二级出生缺陷的干预,最大限度地降低病残儿发生率。做好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工作,促进病残儿童康复。

  各级妇联要认真贯彻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妇女、儿童的康复工作。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将康复助残服务纳入“青年志愿者行动”等活动中,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康复机构、残疾人家庭开展康复助残服务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

  各级残联负责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及协调实施。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协助政府制定实施康复工作计划和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康复服务网络,推动康复工作向纵深发展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纵横相连的康复服务网络,市及各区市要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为依托,提供康复技术服务,承担康复技术骨干的培训及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建立健全以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特殊教育、残疾人福利事业单位等现有机构、设施和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资源,形成康复网络,实现资源共享。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知识普及、训练指导和心理疏导、用品用具供应、咨询服务、转介和信息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

  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属的康复技术资源、机构要加强管理,确定各类康复机构的功能定位,研究制定相关机构的设置标准(性质、人员等)、考核办法,实行分类指导,推动康复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康复工作的整体水平。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要解放思想,谋求发展,积极争取社会资金和技术资源参与合作。市及区市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把残疾人康复列为主要工作内容,组织开展康复训练、用品用具供应等康复服务工作。

  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典型示范等方法,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模式,形成多种所有制的康复机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为残疾人全面康复创造条件,推动康复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积极推进基层康复工作,把康复服务引入社区、农村和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时,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在社区、农村和家庭开展康复训练,普及康复知识,使残疾人就近就便得到康复训练与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镇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村卫生所,应兼有残疾人康复站职责,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并确定医生负责建立各类残疾人的康复档案,制定康复计划,指导社区、家庭的肢体残疾者、智残儿童和脑瘫儿童及精神病患者等进行康复训练,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并提供优惠的康复服务。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工作考核中增加残疾人康复服务内容,在社区、村医生考核中增加残疾人康复内容。

  在发展社区服务工作中,各级社区服务机构要设立康复服务项目,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面,配合社区卫生服务、康复、教育、就业等机构,向社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所需的、便捷的、连续的康复服务,并将其纳入各级社区服务机构为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检查考核项目之中。在实施老年人“星光计划”中,把老年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兼顾残疾人康复需求,开辟康复场所,配置相应的康复器材,进行必要的康复服务。广泛动员社会及社区力量,倡导各界志愿者为残疾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助残活动,对贡献突出者进行表彰奖励。

  各级残联重点抓好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肢残者普及型假肢装配、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康复训练与服务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白内障复明、精神病防治康复、麻风畸残康复和残疾预防宣传及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等工作,并建档立册,制定康复工作计划,有步骤地使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满足康复工作对人力资源的需要卫生、民政、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主要负责对本系统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提高康复工作者的专业水平;确定康复水平较高、学科专业领先的机构为康复技术资源中心及康复技术人员培训基地,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制定标准、检查评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培训一批适合不同层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区、市要重点培训街道(镇)、居(村)民委员会的基层康复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其服务水平。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强地区间康复技术的交流与学习,积极吸纳先进的康复技术和人才,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支持开展康复领域的研究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医学、特殊教育等专业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医学院校要将康复专业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培养一批康复专业人才,满足康复医学发展的需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师范、幼儿师范学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及康复教育知识。

  (五)加大经费投入,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2〕11号)要求,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各类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儿童早期康复、康复基础设施建设等;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和康复后的职业、劳动技能培训,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事业的发展。

  (六)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社会要采取各种保障措施,在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同时,制定康复救助政策,开展形式多样的“康复助残行动(工程)”,帮助贫困残疾人康复。

  各区、市要对辖区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制定优惠政策,可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对贫困残疾人给予康复救助,解决残疾人的康复治疗问题。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对贫困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费用,给予优惠减免照顾。

  (七)大力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宣传,积极做好残疾预防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努力为残疾人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环境。要在每年的全国“爱耳日”、“爱眼日”、“碘缺乏病防治日”、“精神卫生日”期间,向广大民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康复宣传活动。

  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康复协(学)会,要积极利用各种方式开展康复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对残疾人及其家属、志愿者、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康复意识,开展康复指导。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建立残疾儿童发现报告制度,对残疾儿童开展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加重;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

  五、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及计划、卫生、民政、教育、财政、人事、公安、劳动保障、计生委、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2〕11号)精神,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各区、市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规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检查与指导,当好政府和部门的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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