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从严查处违法违规招生活动的紧急通知

淄政办发电[2002]35号

颁布时间:2002-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从严查处违法违规招生活动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2〕96号)要求,为坚决查禁各类非法招生活动,净化招生环境,维护招生秩序,保护考生和家长利益,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新闻宣传单位和各大、中专院校发布招生信息和广告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凡涉及普通高校(高职)招生内容的广告必须经市招生办公室核准后方准发布。招生信息和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任何虚假、夸大的内容。招生性质、学历层次、办学地点、发放何种毕业文凭等考生关心的问题,必须表述准确,不得含糊其辞。对毕业生就业安置等问题的宣传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

  二、严禁大、中专院校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介绍生源等活动,严禁非招生机构从事招生活动。对违法、违规从事招生活动的单位、机构和个人,要从严、从快依法处理,对以招生为名骗取钱财的组织和个人,公安机关要予以严厉打击。

  三、未经省、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各大、中专院校一律不得擅自录取学生。

  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单位和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教育考生和家长不轻信非法招生宣传,防止上当受骗。

  五、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进行摸底自查。对违法招生活动,坚决予以制止;对非法招生机构,坚决予以取缔。自查结果、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市监察局执法室。

  市教育、监察、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市范围内从事招生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摸底,重新认定甄别招生资格。对不具备招生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招生活动,限期退还已收取的招生费用。对顶风而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