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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87-07-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需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企业和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选择,为搞活企业,搞活城市经济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劳务市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我市劳务市场主要为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城乡劳动者服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为外地区服务。具体项目为:

  1、为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条件;

  2、为企业富余职工、退休人员和自学成才者的合理流动牵线搭桥;

  3、为企事业单位招工、招收培训生提供有关服务;

  4、为本市因路远而上下班有困难的职工帮助联系调换工作单位;

  5、输送介绍各种临时用工,为城乡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6、为城镇居民和社会公益事来提供有关劳务性服务;

  7、组织劳务输出,为劳务合作服务;

  8、为技术工人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提供有关服务。

  二、参加劳务市场活动的办法

  1、参加劳务市场活动应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凭南京市待业证登记,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凭单位准许流动证明或退休证件登记,农村劳动者凭(镇)政府或乡(镇)劳动服务公司介绍信登记;

  用人单位凭单位介绍信登记,城镇居民需要家庭服务员,凭本人工作证、户口薄登记。

  2、全民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包括户粮关系不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及轮换工),需持市劳动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的招工简章,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集体单位从城镇招收合同制工人,可直接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市区的集体单位从农村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须经市劳动局下达计划指标,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审定招工简章后,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招收的工人如未经就业前培训,招收后应按《南京市就业前培训暂行办法》(宁政发[1986]118号)的规定,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3、各企事业单位招收就业前培训生,凭市就业前培训中心审批的招生简章,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报名等招收手续。

  4、全民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季节工,须在市劳动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全年控制数内,由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和合同鉴证手续。集体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做临时工、季节工,须经主管区、县劳动局或主管部门批准,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用手续。

  长期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从事房屋和水电修缮、防震加固、小型土石方及搬运等零星劳务项目,由各单位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

  5、在职职工要求在市内(不含五县)调动工作单位的,可由其单位出具介绍信,到单位所在区劳务市场登记。区劳务市场帮助落实接收单位后,由双方单位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动(转移)手续。

  6、介绍城镇临时工、退休人员以及家庭服务员等,由区、县劳务市场直接办理。

  企事业单位凡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各种招工,其招收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等费用,均应按市政府规定(宁政发[1987]108号)办理;属劳务性质的部分,凭劳务市场鉴证的合同由开户银行予以支付。企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务市场有权干预,由劳动行政部门扣减用工单位的工资基金计划,并通知开户银行。

  三、跨省、市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办理

  1、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南京承包工程,凡属基建项目和有土建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城乡委根据施工任务和队伍的情况,核定外地施工队伍进城控制数,由市建工局审批并核发施工许可证,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2、外地交通运输队伍来宁承包,凡属在港口、车、船码头及在主要干道从事装卸、运输作业的,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公用部门审批,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凡经劳务市场办理的服务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五、本暂行规定由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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