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0-08-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5〕111号文件)先后组建了一批内审机构。据一九八九年底初步统计,全省已建内审机构2484个,其中专职1214个,配备内审人员7114人,其中专职2556人。部分内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下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了经常性审计活动。一九八九年全省内审机构共开展审计项目10568个,纠正违纪金额18428万元,查出损失浪费金额1981万元,通过审计,促进增收节支4943万元。还查出万元以上贪污案36件,金额162万元。经审计,查出问题,因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226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有68人。一些内审机构比较健全的部门、单位,管理工作得到改善,违纪现象正逐步减少。事实证明,在政府部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是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也是部门、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内在需要。但是,目前这项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应建内审机构的单位至今还没有建立,有些虽已建立了机构,但未配备相应人员,无法开展工作,还有的将内审机构在其他部门,没有专职人员,难以发挥内审作用。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审制度,尽快使内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在听取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汇报时的指示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级分工负责,抓紧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各地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落实组建内审机构任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中凡是直属单位较多、使用国家资金较多的,应首先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完成组建任务。具体名单,由各级审计机关商同级编制委员会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内,省级部门中的省卫生厅、水利厅、粮食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筑工程总公司和省出版总社六个单位要首先完成组建任务,其他省级部门也应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或设立内审机构。所需编制,原则上由本部门自行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由省编委和省审计局共同协商解决。实行二级核算,尚未建立内审机构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也要积极组建,具体名单由主管部门提出并负责督促。
二、有关部门、单位对已经建立的内审机构,要进一步充实、巩固、提高,真正发挥内审作用。已建立机构、配齐人员并正常开展业务的,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对已建立内审机构,但未配足人员的,要充实人员,尽快开展工作,对人员兼职的应予调整,配备专职审计员。省级部门还应加强对系统内审工作的指导。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内审机构的组建和制度建设。要妥善解决建立内审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和专业人员选配问题。要积极支持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注意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对于内审机构健全、内审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较好、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经国家审计机关认可,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审计机关可不再审计或检查。国家审计机关可以有计划地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项目委托内审机构进行审计。
四、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要把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作为重要任务。省、市、县审计局要负责帮助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组织业务培训,交流工作经验,开展评比表彰等,帮助内审机构更好地为部门、单位领导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199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