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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企业2002年度工资增长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02]185号

颁布时间:2002-1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2〕38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地方企业2002年度工资增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资增长的范围: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具有国有股的股份制企业)2002年在册的在职职工,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企业工资增量的核定:这次企业工资增长,按全省2001年企业平均工资9376元的10%的幅度核增。核定增量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增资总量=9376×10%×2002年企业职工人数。经济效益一般,支付能力较弱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增长比例,少数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按实际工资零增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

  三、各企业按照核定的工资增量,结合本企业实际,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具体增资方式和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能够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灵活多样的分配制度和方法,要在科学测评、分类定岗的基础上,加大岗位工资的比重。

  为了优化内部分配结构,便于企业工资支付和管理,企业可以结合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将现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生活性津(补)贴并入基本工资。

  进一步改革完善工资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合理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各类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均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实行工效挂钩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点的企业,增加的工资总额,经核准后可据实单列,第2年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其他企业相应核增工资总额计划,所需资金在成本中列支。

  五、企业增加工资,要充分发扬民主,增强透明度,增资方案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执行,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建立稳定、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职工工资增长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考核经营者的重要依据,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的工资也不能增长。要把工资增长与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分配关系。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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