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办发[2003]27号
颁布时间:2003-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三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二○○三年三月)
根据山东省总工会等4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1997]8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劳模管理的文件精神,现就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重要意义,既要做到认识到位,又要做到工作落实到位。凡是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有支付能力的,必须按时足额给劳动模范发放津贴。
二、困难单位的劳动模范[是指破产企业(单位)、欠发工资半年以上或停产半年以上企业的劳动模范]津贴发放工作,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县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即市财政负责市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劳动模范津贴的发放,区县工会负责区县属及以下单位劳动模范津贴的发放。
三、困难单位的劳动模范津贴的发放工作,由市、区县工会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工会负责每年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困难单位劳动模范情况及津贴发放;财政部门负责对工会提出的困难单位劳动模范数量进行审核,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支出计划。
四、困难单位劳动模范津贴发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脱困的企事业单位劳动模范的津贴从脱困当月起,由原单位按工资发放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