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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渠道安置随军家属的意见

淄政办发[2002]118号

颁布时间:2002-08-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军分区《关于贯彻鲁政发[2001]19号文件的通知》(淄政发[2001]138号)和淄政发[200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安置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促进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真正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二、坚持指令性计划仍然是安置随军家属的主要渠道。各单位要认真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指标,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无条件接收随军家属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也不得以接收为由收取任何费用,坚决杜绝人为设置障碍,刁难、阻挠随军家属接收的现象发生。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随军家属上班后,必须为她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同单位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三、接收单位按下达的计划安置随军家属时,如果单位没有合适岗位,或随军家属本人不适合新安排岗位的,可允许接收单位不再安排具体岗位,但企业必须与随军家属签定劳动合同,发给她们当地职工最低标准工资(张店、临淄、高新区370元,其他区县320元),并从其中为她们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她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四、军队干部转业或因其他原因离开部队后,其家属不再享受第三条待遇。

  五、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代存档案、代缴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除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上述安置政策,是在总结我市多年来安置随军家属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希望各区县、各单位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凡是2002年7月30日以后需安置的随军家属均适用本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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