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办发[2002]98号
颁布时间:2002-06-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市地税局关于《淄博市地税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淄博市地税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鼓励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
,强化我市地税发票管理,保护国家税收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奖发票包括刮奖、抽奖和举报奖励,实行“三奖合一”的有奖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刮奖、举报由各区县(包括高新区)、市局各分局组织实施,发票抽奖由市局在全市范围内
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对在淄博市境内从事餐饮业、宾馆业、洗熨业、洗浴业、照相业、旅游业、广
告业等服务业、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推行使用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带有刮奖
功能的新版发票,包括剪口式和卷筒式(税控收款机使用)两种发票。
第四条 奖金设置以150万份有奖发票为一组,设500元、100元、50元、20元和10元五等
奖项,其中一等奖500个、二等奖1500个、三等奖3000个、四等奖9000个、五等奖16000个,综
合奖项中奖面2%.第五条 发票的布奖和印制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六条 新版剪口式发票右侧、卷筒式发票下方带有刮奖区,覆盖墨下面有重奖金额和“
护税光荣“等字样。
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刮开兑奖区,显示有中奖金额且奖金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可凭
有奖发票向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兑奖,经营者核对无误后,应当立即兑奖,并将发票兑奖联留存;
显示有500元中奖金额的,中奖者既可在经营者处兑奖,也可到经营者主管地税机关处兑奖。
第七条 消费者不能现场兑奖的,可以过后持发票原件到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处兑奖,也可
到经营者主管地税机关处兑奖,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八条 经营者兑付奖金后,可以随时凭有奖发票兑奖联和存根联到所属办税服务厅办理
结算手续,并按兑付奖金额5%领取手续费。
第九条 使用有奖发票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兑奖,不得拒绝开具正式发票或以其他非正
式单据代替,不得自行刮开兑奖区,消费者有权拒绝收取已经刮开兑奖区的发票。
第十条 作废发票不得刮开兑奖区,不得参与兑奖、抽奖。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开具发票之前刮开或将作废发票刮开兑奖区的,税务机关按未按规定
开具发票处理。
第十二条 抽奖资格。参加抽奖的只能是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带刮奖功能的卷筒式和
剪口式发票,并且是已经开具、填写完整、号码已经录入的当期合法发票。
第十三条 号码录入。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经营者领购发票时,必须携带税控IC卡,由地税机关录入专用程序,存储已经开具的有奖发票号码。持有卷筒式发票的消费者
不必再录入所持发票号码。持有剪口式有奖发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普通电话或者登陆地税网
站,根据提示录入发票号码。1—6月份有奖发票号码录入截至日期为6月30日前,7—12月份在
12月31日前。有奖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抽奖,重复录入无效。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每期抽奖活动举
行前汇总全市所有录入的有奖发票号码,组织抽奖。
第十四条 抽奖日期。地税发票抽奖一年举行两期,抽奖时间为7月下旬和次年1月下旬,
抽奖时间如有变动,应提前在媒体公示。
第十五条 奖金设置。每期抽奖设奖金总额20万元,其中一等奖20名,每名奖金5000元;二
等奖40名,每名奖金2500元。
第十六条 兑奖办法。每期中奖号码公告后30天内为兑奖期,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兑奖。中
奖者持中奖发票原件、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地税机关指定的地点登记
核实后,方可取得奖金。中奖者取得的奖金须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奖地税机
关按税法规定予以扣缴。
第十七条 抽奖活动由市地税局统一组织,公开进行,届时聘请有关部门和消费者代表参
加,由新闻媒体现场直播,并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中奖号码在抽奖当天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中奖发票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兑奖:(一)假发票;
(二)票面内容填写不真实或不完整不规范的;
(三)经过涂改的;
(四)票面破损严重,填写内容无法辩认的;
(五)未加盖经营者发票专用章的;
(六)发票票面盖章与开具发票经营者名称不相符的;
(七)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
(八)开具金额与存根联不符的;
(九)开奖后填开的;
(十)超过规定日期录入的;
(十一)卷筒式发票打印的发票号码与票面发票号码不一致的;
(十二)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获取奖金的,除取消其抽奖资格、收回所得奖金外,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消费者索取地税发票时,如发现经营者拒绝开具或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
行为,可以持该票或有关证据到地税机关举报,地税机关查实后给予举报者300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地税机关对举报案件按照《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地税消费发票举报奖励办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的身份保密。
第二十二条 发票刮奖、举报奖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拨付,市属分局的发票刮奖、举报
奖及全市统一组织的发票抽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经费从实行有奖发票范围的纳税人上
缴地方税收收入比实行有奖发票前基数增长部分中拨付地税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