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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政发[2003]173号

颁布时间:2003-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省政府批准,确定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目的,通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行政效率低下以及执法扰民等问题,进一步调整和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建立一支高效、廉洁、公正、文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

  (一)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是: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及高新区建城区内。

  (二)桓台、高青、沂源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请示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机构设置

  (一)在淄博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分别成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市、区执法局作为市、区政府直接领导的工作部门,负责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区执法局人事和业务工作实行市局与区政府双重领导,其领导班子成员报市执法局同意后,按程序任免。行政执法业务受市执法局领导。

  (二)市执法局下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市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队伍行使统一指挥权、监督检查权和违法案件的查处权,承担集中执法、指导、督查和协助各区进行专项整治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等任务。区执法局下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以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大队下设若干中队。

  (三)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使职权,成立淄博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各区成立警察大队,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活动,具体负责处理涉嫌阻碍或以暴力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职责范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淄博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3〕39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范围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人员编制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按城市常住人口的万分之5配备,应配750人,目前暂按400人配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组成。为保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对现有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以及园林、市容、环卫、市政等有城市管理职能的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可放宽条件优先录用,不足人员按照高标准、高素质的要求和公开、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六、经费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分级保障的原则,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执勤补贴依照公安人员标准执行。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不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足额上缴财政。

  七、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领导工作,确定成立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筹建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界定、经费来源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发〔2002〕17号、鲁政发〔2002〕96号文件的要求和上报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并追究该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要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建立社会投诉联动机制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协调机制,以保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开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四)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可参照市里的工作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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