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发[2002]182号
颁布时间:2002-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二年十一月四日淄博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2〕2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平衡发展,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市和区县按比例共享,对地方营业税收入实行省、市和区县按比例共享,同时改革市对区县财政体制。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是:遵循中央、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改革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财政发展的新形势,结合地方实际,保障区县既得利益,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市与区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公平合理、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基本原则是:
(一)适应改革要求。根据中央、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改革要求,科学、合理地界定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确保改革平稳运行。
(二)保证既得利益。根据中央、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改革方案,以2001年为基期,保证各级既得利益,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地方财政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力求科学规范。规范现有收入格局,科学划分收入范围,对区县的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
二、主要内容
(一)所得税收入
1.分享范围及比例。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山东国际电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发电厂、华能国际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投资的电厂、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山东省地方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除此之外,其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省和市共享收入。其中,个人所得税,省级暂不参与分享
。按照中央、省确定的原则,市内所得税收入范围及分享比例为:
(1)企业所得税中央、省属企业。齐鲁石化股份公司(含存续公司)、山东铝业股份公司(含存续公司)、淄博矿业集团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各级分享比例为:2002年,中央50%、省10%、市20%、企业所在区20%;2003年,中央60%、省8%、市16%、企业所在区16%.其他中央、省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各级分享比例为:2002年,中央50%、省10%、市40%;2003年,中央60%、省8%、市32%.市级及以下企业。在张店区、临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境内缴纳的市级及以下企业所得税,各级分享比例为:2002年,中央50%、省10%、市16%、企业所在区24%;2003年,中央60%、省8%、市12%、企业所在区20%.在其他区县境内缴纳的市级企业所得税,各级分享比例为:2002年,中央50%、省10%,市40%;2003年,中央60%、省8%,市32%.其他区县级企业所得税,各级分享比例为:2002年,中央50%、省10%,区县40%;2003年,中央60%、省8%,区县32%.(2)个人所得税在张店区境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各级分享比例为:2002年,中央50%、市35%、区15%;2003年,中央60%、市28%、区12%.在临淄区、高新区境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各级分享比例为:2002年,中央50%、市20%、区30%;2003年,中央60%、市16%、区24%.在其他区县境内缴纳的市级个人所得税,各级分享比例为:2002年,中央50%、市50%;2003年,中央60%、市40%.其他区县级个人所得税,各级分享比例为:2002年,中央50%、区县50%;2003年,中央60%、区县40%.(3)2003年以后年份所得税的分享比例,根据中央、省确定的分享比例和实际收入情况另行制定。
2.基数计算。企业所得税以2000年为基期,按中央和省政策计算调整确定;个人所得税以2001年决算数为基数。各区县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各区县核定的所得税利益基数,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作为基数予以返还;如果大于各区县核定的所得税利益基数,差额部分由各区县作为基数上解市财政。具体计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下达。
(二)营业税收入1.分享范围和比例。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继续作为省级收入。除此之外,其他地方营业税作为省、市共享收入。按照省确定的原则,市内营业税收入范围及分享比例为:(1)原省级营业税收入,各级分享比例为:省20%、市80%.(2)在张店区境内缴纳的市级及以下营业税,各级分享比例为:省20%、市40%、区40%.(3)在其他区县境内缴纳的市级营业税,各级分享比例为:省20%、市80%;其他区县级营业税,各级分享比例为:省20%、区县80%. 2.基数计算。以2001年决算数为基数。各区县分享的营业税收入,如果小于各区县实际营业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作为基数予以返还;如果大于各区县实际营业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各区县作为基数上解市财政。具体计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下达。
(三)市对高新区财政体制以2001年为基期,将新华医药集团、新华医疗器械股份公司缴纳的部分税收划归高新区。
1.下划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规定比例分享。
2.下划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增加高新区的体制上解基数,今后每年按8%的比例递增。市对高新区的税收返还基数不作调整。
3.下划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根据核定的收入基数实行定额结算上解,以保证市级和企业迁出区的既得利益,期限暂定3年。
4.下划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收入和原属市级的其他收入,仍按现行征管体制执行;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按调整后体制执行。
5.今后,其他市级收入范围的企业迁入高新区,原则上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市内其他区县企业迁入,仍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的通知》(淄政字〔2000〕18号)执行。
(四)市对临淄区财政体制以2001年为基期,将临淄区境内市级收入范围企业的部分税收划归临淄区。
1.下划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