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0-10-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明确由人事(编制)部门负责。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职能分工问题协调意见的复函》(国办函〔1990〕12号文件)以及人事部人计发〔1990〕1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人事部门审批盖章,抄送同级劳动部门。经研究,现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一律改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盖章。人事部门在审批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时,要与劳动工资总额计划相结合,加强宏观控制,实行有效监督,并定期汇总工资使用计划,抄送同级劳动部门。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对工资基金管理,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关于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事宜,将由省人事局根据人事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订。
二、省属公司工资基金管理问题,暂仍按苏政办发〔1990〕1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省属相当副厅级和副厅级以上的各类公司、处级行政性公司以及处级事业性公司的工资基金改由省人事局负责管理。省属处级及处级以下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企业实体性公司的工资基金,仍由省劳动局负责管理。
三、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使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各级人事部门要主动和编制部门研究,做好新、旧手册的更换、衔接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