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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关于设立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青厅字[2003]032 号

颁布时间:2003-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建立权威、规范的新闻发布制度,对于准确及时地反映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及政策措施,宣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重大工作进展,及时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权,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就设立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央关于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根本出发点,以强化对外宣传为重点,遵循国际惯例和新闻规律,逐步形成组织健全、职责分明、管理集中、运转高效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准确、及时、权威,以有利于引导调控舆论,树立青岛的良好形象,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设立新闻发言人的主要部门为: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委各部委、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大型企业和高校等,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设立新闻发言人。

  (二)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和思想水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情况和动态,熟悉本部门业务,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为保证新闻发布的权威性,新闻发言人一般应由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一名副职担任。

  (三)新闻发言人负责审查本地区、本部门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新闻稿件,接受记者采访。(四)有关部门或单位可为新闻发言人配备联络员,并确定有关部门协助新闻发言人处理日常工作。联络员应与市委宣传部和新闻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各项事务性工作。新闻发言人和联络员应报市委宣传部备案。

  三、工作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的部门和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制定新闻信息发布的审批程序、日常新闻采访接待程序、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应急措施。根据工作实际,按月、按季或按年度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向媒体通报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披露可公开报道的信息。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准备新闻发布的基础稿件,并根据社会和记者关心的问题,提前确定回答问题的统一口径。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坚持以我为主、以事实为主,做到内容准确,文字精练。

  四、审批管理

  (一)新闻发布制度实行两级管理。在充分发挥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性主动性的基础上,由市委宣传部实行统一协调。

  (二)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时,新闻发言人或联络员应提前报市委宣传部备案,不必另行审批。发布涉及全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政策新规划新举措,以及其他社会敏感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应报请市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并提前将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地点、邀请记者范围等书面报市委宣传部备案。需邀请境外记者参加的,应事先报请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台办和市政府新闻办等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新闻办邀请境外记者,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

  (三)突发事件和重大灾难、灾害、事故的新闻发布及报道,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协调管理。参与处置的部门负责向市委宣传部提供基本情况和素材。内容由市委宣传部报请有关市领导确定口径后统一发布。特殊情况,可由处置单位的新闻发言人经授权直接向记者发布。

  (四)凡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

  (五)凡邀请记者参加以发布新闻信息为目的的各种新闻通气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均按新闻发布会有关规定管理。

  五、几点要求

  (一)设立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制度,是加强新闻舆论调控管理和对外宣传、树立青岛良好形象的重要手段,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充分挖掘和利用新闻资源,多组织以展现成就为主的专题性新闻发布会。

  (二)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落实。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委宣传部。

  (三)市委宣传部要加强同新闻发言人的联系,建立新闻发言人网络。通过举办培训班、建立新闻发言人联系会议制度、邀请新闻发言人参加新闻通气会、派员帮助组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设,帮助各单位新闻发言人更好地开展工作。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要根据形势需要,多组织采访性的新闻发布,帮助挖掘新闻资源,加大对外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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