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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的通知

淄政办字[2003]99号

颁布时间:2003-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暂行)

  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出市(出访)、休假期间分管的有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领导的分工情况,特制定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

  一、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是指市政府领导出市(出访)、休假期间,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市政府领导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二、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主要是临时性或紧急性的工作,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签发有关的紧急公文等。

  三、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工作补位:1、市政府领导出国考察期间;2、市政府领导在市外学习、考察1周以上;3、市政府领导休假期间等。

  四、刘慧晏市长出市(出访)、休假期间,由周清利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并代为处理刘慧晏市长分管的工作。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副市长周清利与刘有先、宋锡坤与段立武、吴明君与饶明忠、韩家华与崔洪刚为互相补位的对子。一位副市长出市(出访)、休假期间,由结为对子的另一位副市长进行工作补位。

  五、互相补位的市政府领导应加强交流和协调。出市(出访)、休假前后及时进行沟通和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六、市政府领导出市(出访)、休假期间,市政府办公厅及分管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向工作补位的市政府领导请示汇报有关工作,确保有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互相补位的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同时出市(出访)、休假,特殊情况时,由市长安排其他领导同志进行工作补位。

  八、市政府领导分工发生变化时,根据市长意见,及时对工作补位安排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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