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2]117号

颁布时间:2002-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九日

  淄博市“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淄博“绿色十五”计划的实施,确保排污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内,所有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根据省环保局《关于下达山东省“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鲁环发〔2002〕7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使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减少,达到省分配的总量计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总量控制的目标任务是:2005年全市6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7万吨,烟尘6.40万吨,工业粉尘3.50万吨,COD 4.80万吨,工业固体废物0.28万吨,氨氮0.9万吨。

  二、总量控制计划的制定原则

  (一)区域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在实现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环境功能区达标计划的原则下,制定区域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以点源达标排放和面源、生活污染物排放为制定依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区域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并达标排放和没有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处理的达标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为依据,以确保完成总量控制计划。

  (二)污染源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工业污染源总量控制计划指标依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达标排放的要求而确定,同时应满足区域排污总量的要求。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总量控制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定辖区总量控制计划,将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企业,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总量控制计划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经济主管部门要将总量控制计划同经济生产计划统筹考虑,努力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环保部门要加强总量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措施。考核总量计划完成的标准是区域排污总量和点源排污总量双达标。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抓好运行达标,这是实现区域总量达标的关键。对工业污染源要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提高治理水平,确保稳定达标,这是实现点源总量达标和区域总量达标的基础工作;对于生活污染源及大气污染源中二氧化硫等指标应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使其控制在分配的指标内。要将排污总量指标和水环境、空气环境等功能区达标统一进行考核,使总量达标的成果反映在环境质量的根本好转上。

  (三)深入推行总量控制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将排污总量控制作为衡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综合指标来抓,深入推行总量控制工作。要将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及辖区没有排污总量的一律不审批新建项目,对新建项目实行“以新带老”总量消减的原则。以总量控制的要求作为深化污染源治理和提升环境集中控制的依据。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理的力度,建立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档案,督促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转。要强化监测手段,完善监测技术设备,保证数据的可靠性。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推广节能、降耗、减污的无废、少废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努力减少排污总量。要将总量控制作为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