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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淄政发[2002]116号

颁布时间:2002-07-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全市产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省、市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公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

  (二)坚持实事求是、因企制宜的原则。在资产、债务、人员等问题的处理上,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三)坚持改革推动发展的原则,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长期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监督约束问题。

  二、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目标

  (一)产权制度改革范围

  1.尚未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一般竞争类公有制企业。

  2.已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仍由公有控股或参股的一般竞争类企业。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

  4.交通、能源、供水、供热、环卫、环保等公用类企业。

  (二)产权制度改革目标产权制度改革范围所列前3类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改革在今明两年基本完成,实现公有资本从这些企业的逐步退出;对一般公用类企业,允许外资和民资进入,力争用3到5年时间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力争用2到3年时间对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行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以增强活力,促进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程序

  (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制订。企业经资产管理部门(产权所有者)同意后,着手起草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按隶属关系报市、区体改部门组织论证后实施。

  (二)资产的评估核准

  1.企业在审计的基础上,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结果报资产管理部门(产权所有者)核准。

  (三)资产的出售转让1.资产管理部门(产权所有者)可确定产权向社会公开转让,但改制企业职工可优先购买本企业产权。

  2.凡是向社会公开转让的产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公开竞价由资产管理部门(产权所有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拍卖机构实施。受让人主要是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产权转让前,资产管理部门(产权所有者)必须对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评估结果、转让文件和转让基价等向社会公告。产权转让交割手续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办理。

  (四)产权转让出售基价的确定及收入的管理

  1.由资产管理部门(产权所有者)根据评估后的净资产确定转让基价作为转让的底价。

  2.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签订分期付款协议,自然人或法人要办理担保手续,首次付款额度不得少于总价款的60%,欠缴部分3年内分期支付,并按银行同期利率缴纳占用费。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上缴财政部门,纳入市(或区县)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用于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集体企业区别不同情况上缴产权所有者。

  (五)办理相关手续企业资产出售转让工作完毕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有关政策。

  (六)公用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改制,其改制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改制的主要形式在改制形式上要坚持因企因地制宜,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改制形式。

  (一)净资产规模比较大(1000万元以上),且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原则上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发展前景一般,具备出售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实行整体出售,可由自然人买断,也可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

  (三)已资不抵债,不具备出售条件的企业,可实行破产重组方式改制,也可采用还本租赁、零资产出让、负资产挂帐形式的改制。

  五、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股权结构

  (一)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股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要形成前三大股东均衡持股的股本结构(第二、第三大股东持股之和大于第一大股东持股量)。要形成经营者持大股、骨干多持股的股权结构(骨干持股量之和大于最大的自然人持股量)。

  (二)形成适当的持股比例。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和股东较多的企业,单个股东持股额不宜超过全部股权的40%(防止股权过度分散,平均持股)。

  (三)股东较多的企业应组建职工持股会。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企业为吸收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内部职工入股,而形成小股东较多的情况,可组建职工持股会。

  (四)吸收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技术参股按有关规定执行,技术形成的股权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20%,属高新技术形成的股权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技术和管理要素参股要通过评估,形成的股权要享有与资金形成的股权的同等权利。

  六、主要政策措施

  (一)资产处置

  1.核销。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各项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坏帐、担保损失以及其它潜亏挂帐,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实际净资产损失予以核销,经审核对超过3年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作“帐销案存”处理。

  2.提留。

  (1)改制企业可在评估基准日上推2年,按每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2%的比例在企业净资产中提取坏帐准备金。(2)提取改制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费,按在职职工的25%作为富余人员以人均1.5万元标准计提。

  3.剥离。对非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并根据情况对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不具备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暂由改制企业代管,并逐步促其独立市场化运作。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一般维持改制前的使用方式。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采取批租、租赁的办法处理,如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核销、提留、剥离的,行政划拨土地转为有偿使用土地,土地出让金由相关部门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企业用于冲减负资产,土地出让金超过负资产部分应按政策从企业实际出发予以办理。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40%确定。

  (三)产权转让出售的优惠和出让收入的处置

  1.凡一次性付清购买款的,产权转让在成交价基础上优惠。

  2.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全部买断本企业产权的,自企业变更登记日起,按新开办民营企业享受淄发〔2002〕11号文的政策。

  3.对于实行负资产挂帐的改制企业允许负资产部分用改制后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进行弥补。

  4.产权转让出售的收入原则上优先用于支付企业改制成本。

  (四)债权、债务及担保

  1.企业所欠银行和其它债权人的债务、本企业应有的债权原则上均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破产除外),不得逃废、悬空。债权人债权优先转为股权。

  2.经金融机构同意,允许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向金融机构办理个人股权质押贷款,用于购买企业产权。

  3.企业改制前形成的对外担保,经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可由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向金融机构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

  (五)社会保障

  1.改制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必须足额补缴,产权制度改革时可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一次性全部划转社会保险机构。

  2.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凡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按当地企业上年平均工资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从产权转让收入中列支。

  (六)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费用减免

  1.中介机构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评估、审计、验资的收费,按淄政发[2001]205号文件规定执行。

  2.涉及房地产、水、电等过户的只收登记费、证件工本费,办理增资的原注册资本以内的只收取变更登记工本费,增加注册资本按增加的部分收取注册费。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一)加强领导。全市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要按分工抓好所辖地区和隶属行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落实有关政策,及时调度情况,进行指导督查。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直有下属单位的机关和市属企业集团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制定本部门、本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明确目标,抓好组织实施。市体改部门在全市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中要做好全市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综合,及时分析、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和解决的方法,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区县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以前出台的企业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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