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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颁布时间:1987-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8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加强我市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特制定如下守则。

  一、带头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

  二、积极参政议政,按时参加常委会的会议和工作活动;

  三、认真遵守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四、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和代表的监督;

  五、坚持清廉从政,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198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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