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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证券业务收费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91-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委托以上金融机构办理证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证券发行的收费标准

  1.代销发行(限经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从发行单位按议定的代销数额领取证券,按事先确定的价格零售给公众,如属记名证券,需登记购买人名册,在发行期满后的约定日期内将价款、名册和未售完的剩余证券交回发行单位。此项业务收费最高不超过代销债券总面额的5‰,代销股票总面额的8‰。

  2.余额包销发行(限经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满不得退回剩余证券,必须由承销机构自己买下剩余证券,并按约定日期向发行单位付出全部价款。此项业务收费最高不超过承销债券总面额的8‰,承销股票总面额的13‰。

  3.全额包销发行(限经批准公开发行的证券)

  由承销机构自己买下全部证券,并按约定日期向发行单位付出全部价款,然后在发行期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零售给公众。此项业务收费最高不超过承销债券总面额的13‰,承销股票总面额的20‰。

  4.代理内部发行

  按发行单位提供的名单或具体要求发售证券和收款。此项业务收费最高不超过发行金额3‰。

  三、证券委托买卖的收费标准

  公布委托人需买进或卖出证券的名称、数量和价格并负责成交双方办理交割手续。此项业务按成交金额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委托人为我省境外的,由受托人(机构)从其买卖证券收入或支出中扣抵。委托买卖债券收费费率上限为:

  1.成交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按4.5‰计收;

  2.成交金额在5001~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4.2‰计收;

  3.成交金额在10001元以上的,按4‰计收。

  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一律为成交金额的5‰。

  四、证券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1.证券公司受托编制售股章程收费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证券经营机构受托设计或监印证券,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发行公告及宣传广告事宜(费用由委托人负担),此项业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证券登记(限于公开交易的记名证券)收费标准

  接受和核对原始名册,在一年当中为所有买卖该证券的客户办理过户、变更登记及挂失、补发事宜,并在每次派息及派发股利前按规定日期将登记无误的股东名册或持券人名册送交发行单位。此项业务按每一持券人或股东每月0.5元向发行单位收取月费,证券转让过户时,向承购人收手续费2元。

  六、证券代保管收费标准

  保管证券面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按保管证券面额收取最高不超过2‰的保管费,5000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

  七、代理还本付息收费标准

  代理还本按应还本金总额收取最高不超过1.5‰的手续费,代理派息按应付利息(或股息股利)总额收取最高不超过4‰的手续费。

  八、本暂行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金融管理处负责解释,有关条文的修改须征得省财政税务厅、省物价局的同意。

199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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