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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

颁布时间:1987-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

  经国务院同意,1987年12月8日至11日在海口举行了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国务院十六个部门、海南建省筹备组及广东省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新华社香港分社及香港中资集团的负责同志也参加了会议。

  海南岛地处南海前沿,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是我国的宝岛,又是著名的老革命根据地,有黎、苗等兄弟民族的聚居区。把这里的经济和文教科技事业尽快搞上去,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防,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有着深远的意义。建国以来,海南经济建设得到加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海南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以对外开放促岛内开发的方针,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中央和国务院最近提出,海南建省以后,实行比现行经济特区更加灵活的政策,进一步放宽搞活,加快开发建设的步伐。这是顺应国内外形势的正确决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大精神的重要步骤,也符合海南有琼州海峡与大陆相隔的地理特点。会议就有关的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进行讨论后,提出了建议,纪要如下:

  一、海南省要紧紧把握住发展生产力这个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进一步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开发建设,兴岛富民,争取在三、五年内赶上全国平均经济水平,到本世纪末达到国内发达地区的水平,进而为赶上东南亚经济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而努力。

  发展经济必须立足于开发利用丰富的湿热带自然资源、海洋资源、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同时积极吸收利用外资,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具有海南特色的产业结构,努力提高技术水平、产品水平和服务水平,积极改善经营管理,面向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朝着参加国际经济大循环的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外向型经济。

  要结合海南实际,探索自己的发展路数,不要盲目照搬其他地区的模式。要作好通盘的长期规划和分步骤的实施计划,先从沿海开始,搞二、三块地方,一块一块地分片开发,开发一片收益一片,切忌急于全面铺开。要十分注重效益,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使群众得到实惠。尤其要认真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各项政策,扶助民族自治县因地制宜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

  二、海南省的经济建设,应积极利用外资,尤其要大力吸收港澳资金,并积极发展与内地的横向经济联合。

  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统称境外客商),与海南省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除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经济特区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以外,其他国际上通行的经济技术合作的好办法,在海南省也都可以试验采用。

  海南省要积极与内地发展横向经济联合,鼓励内地的公司、企业到海南投资举办企业,开发岛内资源,发展生产、扩大出口。

  海南省的国家所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次签约期限最长为七十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约。境内和境外的投资者(统称投资者)可以在海南成立合营或独资的开发公司,成片开发土地(含国营农场)。投资者开发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内可以转让,也可用作向银行抵押贷款。

  鼓励投资者在海南岛投资建设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煤矿、电站、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项目。这些投资多、回收慢、风险大的项目,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可以更加放宽;其投资者,还可以同时投资举办与这些项目相关联的效益高、资金回收快的企业和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综合平衡外汇收支。

  海南省的某些重要自然矿产资源,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合资、合作进行探勘开发。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投资者可以承包经营海南岛的某些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对招标拍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投标;可以向海南岛实行股份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参股。境外客商参股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在海南岛可以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境外客商投资的财务公司,并适当放宽其业务经营范围。这些银行和财务公司的设立及其业务经营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三、海南省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61号)中有关“经济特区”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有关条款,实行进一步的优惠。境外客商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凡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重要项目需要给予更多优惠的,海南省可报请财政部特批。

  在海南的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样的税收制度,平等竞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海南举办的企业获得的利润调往内地,从获利年度起十年内,不再补征所得税。

  四、海南省可以按自借自还的原则,从海外直接筹借资金进行开发建设。借款额度由海南省根据偿还能力逐年编制计划,报国家计委核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向外发行债券。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少数有经营能力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办理上列业务。

  五、大力扶持海南省拓展出口贸易,海南省自产产品出口,应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和管理下放开经营。

  海南省有独特的资源,可以生产许多与国内传统出口产品不同的产品。国家鼓励和支持海南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按照“贸工农”方针发展生产,大力开发具有自身特色的出口产品,开拓新市场。海南省生产的商品,除属于国际被动配额和属于销往港澳地区实行配额、许可证的(品种可以适当减少,由经贸部与海南省商定),实行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外,其余商品由海南放开经营。属于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海南省自产商品出口所需的配额、许可证请经贸部予以满足,由省每年向经贸部申报计划,经经贸部核定后切块下达,由经贸部派驻海南省的代表按海南省的分配方案发证,或委托海南省发证。海南外贸企业收购或代理内地商品出口,属于配额、许可证商品的,仍实行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成立经营自产产品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农贸公司(企业集团),这些公司(企业集团)也可以出口海南省生产的属于国家规定由专业外贸公司统一经营的产品。经海南省审核报经贸部批准,可以成立经营或代理外省外贸业务的公司,经营或代理除国家规定统一经营范围以外其他产品的出口业务。

  六、海南省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审批和组织进口省内自用的生产设备、原辅材料和省内市场短缺的商品。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件有关引进机电产品的规定中属于暂停引进的生产装配线,海南确实需要的,可报请国家计委特批;属于岛内自用的国家控制进口的产品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可以由海南省灵活掌握,自主审批,组织进口。属于提供岛内市场销售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由海南省每年编制计划,报国家主管部门核定总额度,授权海南省在此限额内掌握审批,并发放进口许可证。属于用进口成套散件、关键件组装生产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需要销往外省的,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内销额度内,授权海南省审批并发放有关证件。海南省用自有外汇进口属于国家规定由专业外贸公司统一经营的粮食、钢材、化肥、木材、橡胶、化纤、原油、成品油、烟草等九种商品,每年向经贸部申请进口额度,在批准的额度内,授权海南省指定省内有经营能力的外贸公司经营,并与专业外贸公司协调好对外成交价格。所有进口,凡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在经贸部批准的额度内,都可由海南省经贸部门发证,由特派员办事处监督。

  上列进口物资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省内用于建设和生产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旅游业、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自用的(合理数量以内)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可以免征;属于供省内市场销售的商品(包括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一律减半征收。省内企业用进口的材料加工的产品,在省内市场销售,对所含进口料件按上述原则免征或补征税款。

  七、海南省生产的产品除用免税进口料件组装生产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需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余可以自主内销外省。内销到外省的产品,所含免税进口料、件,应照章补税。

  海南省免税或半税进口的物资和商品限在省内使用和销售,个别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才可转销国内其他地区,并照章补税。

  八、支持海南发展旅游事业。授予海南省旅游外联权和签证通知权。海南可以采取中外合资等多种形式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举办旅游饭店、旅游车(船)队。可聘请国外饭店管理集团管理一部分饭店,可以多搞一些“联号式”管理。

  九、海南省向海外派出贸易机构和旅游机构,到海外办企业,除到我有特殊规定的国家(地区)以外,均授权海南省审批,同时报外交部和经贸部或国家旅游局备案。海南省因公出国人员,除副省长级以上干部需报国务院审批,到未与我建交或没有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地区)的应先商外交部以外,均由海南省审批。

  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有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地区)的外国人,到海南岛洽谈商务、从事科技交流、探亲、旅游的,凡在海南岛停留不超过十五天者,可以临时在海口或三亚口岸办理入境签证。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在海南岛的停留期或转往内地,以及原仅申请到海南岛如要转往内地的,可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申办签证延期或加签手续。

  在海南岛常驻的外国人和在海南岛投资参加开发建设的外国人以及他们的随行眷属,海南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颁发前往海南岛的多次入境签证。

  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凡持有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前往海南岛以及转往内地或出境无需办理签证,前往海南岛的台湾同胞,可以直接在海南省的有关口岸申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为了方便海南岛与香港、澳门之间的人员来往,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商新华社香港分社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报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核准实行。

  十、海南省的改革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要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建立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主要是市场调节的新体制框架。

  全省的国民经济管理,要逐步形成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建立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调节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引导企业正确进行经营决策。要培育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务市场和其他生产要素市场,积极而稳步地推进价格改革,加强市场管理,建立开放型的市场体系和正常的市场秩序。要搞活企业,保护竞争,除少数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和公用设施企业外,所有企业都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民所有制企业,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推广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积极推行股份制,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也可以向本企业职工和在社会上发行股票。农村的改革,要根据发展湿热带经济作物和创汇农业的需要,在完善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多种经济形式。

  适应海南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应使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有相当的发展。允许海南省和国内其他地区的群众,以个人集资或合股经营的方式在海南省举办生产企业,从事社会服务业和商品零售业。允许举办以私有资金为主、雇用农业工人的农场。海南省人民政府对个体和私营经济要加强引导、管理和监督,保护其合法利益。

  海南从建省开始,就要按照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多搞经济实体。政府机构的设置,要突破其他省、自治区现在的机构模式,注重精干、高效,实现“小政府、大社会”。

  十一、为有利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加快开发建设,建议国务院授予海南省更多的经济活动自主权。

  海南省内属于中央统一管理的外事、公安、边防、税务、海关、金融、邮电、民航等方面的工作,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海南岛的特殊情况,制定专项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核准实施。除此以外其他方面的业务,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灵活处置。今后国务院各部门下达的文件和规定,如涉及国务院给海南省规定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特殊政策时,须先报国务院核准。

  中央在海南岛的直属企业,除少数特殊的以外,都要逐步下放移交给海南省管理。

  海南省的生产建设计划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为主制定和安排。固定资产自筹投资(包括内联项目),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可能编制计划,报国家计委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只要资金来源落实,超过部分可以另算。

  海南省总投资在两亿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凡属建设、生产、产品销售、外汇等条件能够自行平衡,并有偿还能力的,均由海南省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中属于用进口料件生产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内销外省的项目和产品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项目事前应征求国家主管部门意见。

  扩大海南省利用外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凡出口产品百分之七十以上、不涉及国家配额的出口型项目,开发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不限规模,都由海南省自行审批;其他外商投资项目和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项目,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国家综合平衡、不涉及国家出口配额的,也由海南省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限额以上的报国家计委审批。统借自还的国外贷款项目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海南省可建立外汇调剂市场,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各类企业可以相互调剂外汇,调剂价格浮动,调剂范围逐步放宽。

  十二、海南岛加快开发建设的任务繁重,国务院各部门和有关地区要从各个方面继续积极给予支持。

  从1988年到1995年(含1995年,下同),国家对海南省实行“收支包干、定额补贴”的财政体制。在此期间,由中央财政每年给海南省地方财政一定数额的补贴,这项财政补贴基数由广东省和海南省划清后,报财政部核定。

  海南省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全部留给海南省用于安排此类项目的建设。

  从1988年到1995年,国家对海南省实行粮食调入包干,每年调进五亿五千万斤(其中大米四亿斤)贸易粮,海南省议购顶抵合同定购一亿二千万斤,并允许海南省自行进口部分粮食,以保证军需民食,发展湿热带经济作物。海南省要做好粮食购销安排,并逐步实行市场调节。

  海南省的信贷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实行切块管理。海南省的银行存款(不含中央财政存款)全部留作信贷资金,多存多贷。在1995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每年给海南两亿元低息开发性贷款,中国银行总行每年给五千万美元的外汇贷款,支持海南经济开发。各专业银行总行与其所属的海南省分行继续保持资金往来关系,给海南省以支持。海南省各个专业银行分行,可以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并可同内地银行相互拆借资金。

  海南省外贸自负盈亏,出口贸易收汇,1995年以前,海南省自产产品和用内地的原材料、半成品,经海南省加工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产品出口收汇,全部留给海南省;海南省收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未经加工或加工增值不足百分之二十的产品出口收汇,按国家规定的超基数增收外汇的留成比例留成。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收汇,旅游外汇,华侨、港澳同胞赡家侨汇以及捐赠外汇,全部留给海南省。

  国务院各部门对海南省的发展规划,要加强指导;关系海南省发展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重要的经济开发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并且抓紧抓好;国际援助性的项目和世界银行优惠贷款项目,凡适合建在海南岛的要尽先安排;各类专项拨款,不应因海南省财政实行“定额补贴包干”而有所减少。

  加强智力开发是振兴海南省的关键。海南省要把抓好中小学基础教育和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今后几年内,国家分配大专毕业生和研究生,要满足海南省的需要。国家教委要组织若干重点大学的院系,对口支援海南大学和其他高等院校。劳动部和人事部要商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支援海南岛人才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海南建省后,广东省要一如既往地支持海南省的经济建设,特别在两省划分各项财经基数时,广东省对海南省要在合理的基础上多加照顾。

  海南省的负责同志表示,要在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的支援下,加强广大干部的团结和各民族人民的团结,奋发开拓,艰苦创业,扎实工作,为建设经济富庶、文教科技事业发达的新海南而努力。

198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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