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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96-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海南省政府68号令《海南省建设监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实行资格审查核准制度。

  对规定的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条件自行管理的,必须设立专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方可实施自行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按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的等级划分资质标准如下:

  (一)具备管理一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一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丰富的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3.土建、工艺、水电、设备、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必须配套,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在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1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5人,并具有较强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力。

  (二)具备管理二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二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建设管理的能力;

  2.有在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3.土建、工艺、水电、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必须配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并具有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力。

  (三)具备管理三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三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建设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3.有土建、水电、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在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并具有一定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力。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由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报建时申报,并以核准。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主要的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申报表;

  (二)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计划;

  (三)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和工作简历;

  (四)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所承担管理的建设工程,负有经济的和技术的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不得对外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第八条 对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的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任务通知书》。

  第九条 对建设单位组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所聘用的离退休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机构管理人员的30%,且不得作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十条 本办法一、二、三等工程的划定,按建设部第16号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第八章附表《工程类别及等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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